电动自行车和人力三轮车将禁止上路,特区外的电动自行车也不得进入特区内行驶———5月27日召开的珠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通过的《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作出相关规定。以地方立法来限制电动自行车,笔者认为,珠海《条例》的合法性很值得商榷。
珠海立法禁电动自行车上路,是为了提高道路的通行效率,减少道路上机动车与非机
动车的通行矛盾,提高机动车通行速度。这个理由笔者认为缺乏合理的科学依据。因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道路通行的问题上,不能因为要方便机动车的通行而限制、废止私人交通工具,一个重要的依据是机动车无法解决“门到站、户到站”的问题,这样的情况下,电动自行车是一个很好的补充。以日本东京为例,汽车比珠海多得多,但在东京却没有限制电动自行车,日本每年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的需求量是1000万辆,在东京地铁站门口,随时可以看到停着一大片电动自行车。
国家有关部门早在1999年5月就发布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并于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份《条件》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每小时不超过20公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符合《条件》规定的便可以颁发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也应为其颁发营业执照,准许其在市场上销售。因此,人们购买合法合格产品就有权利正常使用。
近年来,中国各大城市纷纷对摩托车行驶进行限定,一些颇有市场眼光的厂家拉起“环保”和“便民”的大旗,喊着口号开始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电动自行车因轻巧、安全、省力、舒适并有益于环保等优点,越来越受到欢迎,在中国这个自行车王国里拥有巨大的市场发展潜力,作为新的产业链的开端,机动车将由燃油机械动力发展为电能动力,而电动自行车处于这一产业链的最前端,应该是值得高度重视的产业。
电动自行车在上海、南京、北京等大城市已经行驶多年,它并没有显现出对交通和安全的危害性。政府至今也没能拿出令人信服的统计数据来说明它的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通过加强管理促其改进,从而促进产业经济发展,而不是在未明确弊大于利的情况下轻率封杀。(编辑:李旭波)
作者:华南新闻胡杨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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