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收取了购房者的认购金,但却迟迟不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详见本报5月27日A1版)。山东青岛市购房者张女士今年初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开发商违约。日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此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开发商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张女士房屋认购金2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2004年10月,青岛消费者张女士与环宇(青岛)公司签订楼宇认购书,并如约交付10
万元认购金。3个月后,环宇公司却迟迟不与张女士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来张女士得知,环宇(青岛)公司已将房屋全部转让给他人。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环宇公司按合同约定,双倍返还房屋认购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女士与环宇公司所签订的房屋认购书真实有效,且已按约定缴纳10万元认购金,故该认购书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因张女士所认购的房屋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另案裁定过户至其他公司,致使张女士的购房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据双方合同约定,“甲方(开发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乙方(购房者)有权要求甲方双倍返还认购金”。所以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判令开发商双倍返还房屋认购金。目前,原被告双方尚未提起上诉。(编辑:李旭波)
作者:中国消费者报贾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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