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报以“关注奥克斯投诉系列报道”的形式,报道了奥克斯汽车退市引发的售后服务纠纷(详见本报5月11日、5月13日、5月16日A1版),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目前,消费者的投诉尚无结果。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企业退市是一种正常现象。奥克斯汽车退市引发售后服务纠纷,这其中暴露出了哪些问题?如何从政策制定、法律法规完善、实际运作等层面,持久保障企业退市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奥克斯汽车投诉事件让人反思。
对汽车产业
不能“厚养薄葬”
“现行政策对汽车产业‘厚养薄葬’,不利于对汽车消费者权益的持久保护。”大连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陈彩凤认为,这起投诉是大连市消协在汽车消费领域中遇到的新问题。对于消费者来说,汽车是高价值、大宗耐用的特殊消费品,相关政策不能对其重生不重死,更不能在企业倒闭或破产后,放松身后事的处理。因为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后,决定其安全使用,伴随车辆使用寿命的是售后服务,如果没有售后服务,没有充足的零部件供应,汽车安全使用不可能实现。
奥克斯汽车自去年5月进入大连市场至今年3月退市,厂家委托的经销商——大连瑞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售出110多台车。在售后服务、“三包”责任尚未履行到期的情况下,奥克斯宣布退市,车主安全用车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保障。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是因为现行汽车产业政策对汽车企业在竞争中倒闭、破产带来的售后服务问题未做具体规定。陈彩凤说:“我们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制定配套的管理机制,这是保障汽车消费者权益的紧迫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
应该予以调整
大连奥克斯车主投诉代表张旭洋说,为了解决售后问题,他咨询过律师,请教过法学教授,与市场监管部门多次探讨,得出的结论是,奥克斯汽车的生产企业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奥克斯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他查阅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其中也没有解决汽车厂商退市引发的消费纠纷的规定。张旭洋认为,“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让这起投诉难以得到解决”。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岩就此指出,按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奥克斯集团的责任的确有一定难度。因为《公司法》规定,集团下属的子公司也是独立的法人,独立承担自己的责任,互相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正因如此,监管部门不能追究奥克斯集团的责任。但当一项制度在实践中产生不合理的结果时,立法者就应反思这一制度的合理性。王岩说,奥克斯汽车投诉给《公司法》修订中确立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提供了有力的例证。当消费者有充分理由相信该集团公司,以该集团公司作为交易相对人时,是否可以使用公司人格否定制度追究其责任成为一个新课题,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是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王岩认为,没有了生产商,汽车销售商无法履行售后服务责任。从买卖合同关系上看,消费者购买汽车,与经销商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实质上同生产者也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在这一合同关系中,消费者享有合同约定的和法定的权利,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享有约定的售后服务的权利。“保修2年或6万公里的售后服务是生产者做出的承诺,义务主体是生产者,而宁波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与大连销售商达成的关于售后服务的承诺书,将售后服务的义务全部交给了大连销售商,这种义务的转移或者改变,应当经由权利人即消费者的同意”。王岩认为,这种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义务转移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应提高汽车行业
进入的门槛
在台湾省从事汽车销售、售后服务工作近40年,现任大连某汽车销售公司总监的叶严弘先生认为,汽车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品,在消费领域没有任何消费品像汽车这样受到如此多因素的制约,国家应尽快推出专门的汽车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
在看到本报的相关系列报道后,叶严弘焦虑地告诉记者,这只是中国汽车市场洗牌的开始。“汽车这一动态消费品极其特殊,例如,它的使用人要考取驾照,每年还须通过车检,要定期更换配件,它的售后服务要始终存在。就其产品特殊性来看,国家对汽车消费应该有特殊的法律条款,来保障汽车消费者的权益”。
大连新盛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翔童介绍说,一部汽车身上有上千个专利技术,进入这个行业不但需要雄厚的资金,更需要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在美国、日本这样的汽车工业强国,经过近百年的发展,才有5家左右的汽车制造厂。但我国就有汽车生产厂家约120多家,年产量从30万辆到几千辆,经营规模和经营实力都太弱。有些人认为,汽车制造就是简单的组装,这说明了我国目前汽车行业短期行为严重。在这种经营思想的指导下,不仅我国汽车生产的水平难以提高,售后服务更难有保障。因为,售后服务是汽车的生产者和经销者共同协作才能完成的义务,不是经销商所能单独承担起来的。他认为,国家一方面应提高汽车行业进入的门槛,保证汽车行业高水平、高起点、有序地发展,另一方面更要对售后服务制定出切合实际的,真正能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规定来,不能再让类似的现象发生了。(编辑:李旭波)
作者:中国消费者报张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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