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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投诉)阳台上盖房法院判拆除(05-26 09:3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 09:34 中国消费网

  日前,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在其住房跃层露台上搭建房屋的业主宋先生被顺义法院判决拆除非法建筑,恢复原状。

  2002年8月,宋先生购买了顺义区马坡花园169.41平方米的跃层住房一套。该楼房在楼的北侧建筑有露天阳台(出售时未计算价款)。阳台上留有两个排气口。2004年4月,宋先生以露台的排气口影响其室内空气质量为由,擅自在跃层露台上建设约26.3平方米的塑钢结
构房屋。物业公司认为,宋先生搭建的房屋属违章建筑,宋先生的做法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遂与宋先生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为此,物业公司将宋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宋先生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宋先生则认为,其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公约是被胁迫的,因为不签订该公约就不给房钥匙。因此认为这份公约应认定无效,对其没有约束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多层单元式楼房的业主,在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必须遵从楼房的设计要求,维护所有产权人的共有利益。业主在购房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住宅物业管理公约。公约规范了被告行使所有权、使用权的行为。业主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的行为,与建筑设计要求及其承诺相悖。如需改造,也应经批准,整齐划一。物业公司为维护物业公共安全环境和秩序,要求业主拆除跃层露台上的搭建物,理由正当。(编辑:王海蕴)

  作者:北京青年报刘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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