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半年,刘翔肖像权案终于有了结果。北京海淀法院昨日下午裁定驳回刘翔的撤诉申请,同时下达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翔的全部诉讼请求。
去年11月23日,本报首发刘翔因肖像权索赔125万的消息。京城某媒体因将刘翔在奥运赛场上跨栏冲刺镜头用做封面被起诉。
今年5月18日,在此案即将宣判之前,刘翔的代理律师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以“根据审理情况,申请人认为依法可以确认被告报社使用申请人的肖像确未经申请人同意,而且,申请人也未私自为被申请人作宣传”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昨日,经合议庭合议后,海淀法院认为刘翔申请撤诉的理由涉及案件诉争事实,其以未经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作为撤诉理由,所以不予支持。
昨日下午,法院也于当庭下达了该案的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案中涉及刘翔的肖像属于与特定意义公共事件相结合的肖像,法律保护刘翔的肖像权,但在一定范围内刘翔的肖像权受到限制。当他成为中国第一个短跑项目的奥运会冠军时,其在赛场上的形象与该具有特定意义的事件相结合,成为具有持久新闻报道价值的事件,此时,刘翔作为肖像权人依个人意志自由支配的权利受到更大的限制。
由此法院认定,媒体对刘翔相关事件进行回顾性报道并使用其在公共领域中肖像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刘翔的律师郑英华代其领取了判决书,但未表示是否上诉。
被告媒体的代理人陆小姐称,对此判决他们完全接受并表示欣慰,同时也认为引发这场诉讼是由于与刘翔之间存在着误解,希望法院公正的判决能够消除误解。(编辑:盛秀华)
作者:新京报李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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