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屡遭消费者投诉的电信“霸王条款”有望在今年得到废除。昨天北京市工商局和市通信管理局表示,北京首个由行政部门制定的电信服务统一合同示范文本将于6月初在网上征求市民意见,并适时召开听证会。
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是企业保护自己的特权和不当利益、搪塞消费者的秘密武器,因而被称为“霸王条款”。其实,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在法律上
是不能成立的。《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根据法治的基本原理可以推定,解释主体当然是仲裁机构和法院。对于格式合同及任何合同,当事各方均可作出自己的解释,但此种解释均属单方理解。如果双方的解释凑巧一致,则构成合同的补充条款,产生相当于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假如双方的解释发生冲突,则只能诉诸法院或仲裁机构,由仲裁员或法官“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因此,垄断企业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如今删除“最终解释权”条款,可以看作是格式合同消除了部分超越法律的无效内容。北京的尝试也启发人们寻找消除格式合同中其他不公平条款的有效途径。垄断企业在格式合同中塞入“最终解释权”条款,旨在维护格式合同中对它有利而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而那些对消费者不公的条款之所以被塞进格式合同,只是因为格式合同本来就是垄断企业制定的。
假如格式合同由第三方制定,则至少从程序上大大降低了合同条款不公的可能性。这正是北京电信格式合同改革尝试的价值所在。格式合同是发达的市场交易所必需的,但企业自行制定格式合同,必然使企业在权利、义务关系中占据优势地位。
企业将这样的格式合同提供给消费者,必将引发争议。企业通过采用格式合同所获得的交易成本下降的收益,从长远来看会因这种争议而被侵蚀。相反,若企业采用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使得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处于比较平等的地位,将在相当大程度上改变格式合同的负面形象。
遗憾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似乎并不是合适的第三方。工商局负有监管市场秩序之责,其中就包括对合同的部分监管,部分省市工商部门就曾对格式合同进行过专项整顿。而维持与各方利害无涉的独立身份,乃是公平行使监管权的前提。假如未来企业或消费者对该格式合同存有异议,工商局该作何回应?又假如工商部门对格式合同进行专项整顿,对自己提供的格式合同岂不成了自己整顿自己?因此比较合适的第三方,可能是热心公益的法律专家或专业律师协会,他们所制定的格式合同,可以兼顾各方权利与义务的情、理、法,引起争议的可能性较小。
事实上,不同的专家可以提供不同的格式合同范本,从而形成一种竞争局面。
那些能最好地平衡企业与消费者权利与利益的格式合同,将会在这种竞争中脱颖而出。因为在舆论监督下,企业不大可能选择那些明显偏袒自己的格式合同。消费者因可找到备选合同范本,在与企业抗争时也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在格式合同问题上,法律人共同体可以利用自己的知识和司法经验帮助消费者,从而使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趋于平衡。此种平衡,乃是市场健全发育的基础。(编辑:刘洋)
作者:新京报仲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