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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暴富”: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新动向(05-20 15:5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 15:54 中国消费网

  资产管理公司名正言顺地出售国有不良资产,购买者合规合法地通过法院诉讼将其变现,最终的结果却是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元国有资产流入个人的腰包,出现一案暴富现象。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一案暴富问题突出,不仅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而且给一些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影响,给社会稳定埋下炸弹。

  “一案暴富”使国资流失触目惊心

  作为国有企业的河北省保定卷烟厂怎么也不会想到,十多年前在政府指令下为另一家国有企业担保,如今连本带息一起秋后算帐,处置中国银行不良资产的东方资产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石办)通过法院诉讼,冻结保定卷烟厂1857万元。更没想到的是,就在这1857万元成了煮熟的鸭子之后,东方石办却以1280万元卖给北京一家公司,600多万元资产就这样眼睁睁进入别人腰包。

  据保定卷烟厂副厂长程羊子介绍,1991年根据省市主要领导的指令,该厂为保定电子元件厂进口设备担保,向中国银行保定分行贷款,由于保定卷烟厂不具备外汇担保能力,又找保定华福鞋业有限公司担保,而保定卷烟厂则为配套人民币担保。2003年,处置中行不良资产的东方石办将保定华福鞋业有限公司和卷烟厂告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9月26日,在华福公司没有到庭情况下开庭,一审判决保定卷烟厂对150万美元和182万元配套人民币均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卷烟厂为减少损失,与东方石办进行商谈合解,但上诉期过后,东方石办却将债权出售给北京一家公司。

  东方石办欺骗了我们,法院一审判决存在严重错误,程羊子说,我厂只为182万元配套人民币贷款担保,没有为150万元美元担保。为此,保定卷烟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院于2004年8月10日向省高院下达《复查函》。然而,省高院在没有依法对申诉人作出书面答复情况下,9月3日法院将卷烟厂1857万元强行划走,虽经多方努力,但此款仍划到了北京那家公司的帐上。

  就此笔债权转让问题,记者采访了东方石办,有关负责人解释说:现在企业逃废债务的问题比较突出。此案一审诉讼后,我们胜诉。保定卷烟厂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我们怕办案受到干扰,也可能一分钱都执行不回来,于是就将这笔债权以1280万元拍卖了。更深层的原因,这位负责人欲言又止。

  程羊子说,由于巨额资金被强行划走,给烟厂生产经营带来极大困难。消息传开后,职工情绪激愤,普遍认为这是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我从来没体会到法院在执行中如此尽职尽责,不遗余力,秦皇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冶公司)有关人员谈起他们担保的一笔不良资产被强制执行时的一些作法义愤填膺,并且债权人某实业有限公司采取威胁、打恐吓电话的手段追索债权,严重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据有关人员介绍,1998年11月,秦冶公司等5个单位为秦皇岛塑料厂以新贷还旧贷担保,因塑料厂无力偿还,秦皇岛农行于2000年2月将债权转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石办)。2001年7月,长城石办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3月25日,法院做出民事裁定,塑料厂、秦冶公司、北玻集团三个单位列为被执行人,将塑料厂的2100万元股权份额划给长城石办,2003年9月29日,长城石办将未执行的债权本息1318.87万元转让给某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担保单位执行走236万元款物,现仍要求履行2457余万元。这样算下来,包括划走的和还将裁定履行的金额将达4793万元,远远超过应履行的债务。有关人员说,某实业有限公司系私营企业,用10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债权,其矛头直指北方玻璃集团公司这样的国有企业和改制后的秦冶公司及建星木业公司,通过恶意诉讼,将牟取暴利1100多万元。更令人愤怒的是在2003年11月底,债权人给秦冶公司董事长打电话,强行追索不合理债权,并给银行工作人员爱人打电话恐吓,这些行为是极为恶劣的。

  有关人员介绍说,在秦皇岛市塑料厂担保案件中,长城石办将塑料厂债权低价转让给某实业有限公司,但截至目前,在法院申请执行人中仍然是长城石办,既然长城石办能够执行全额债权,为何还要将债权低价转让给个人企业,反过头来为个人企业继续申请执行并赚取巨额利润?其中奥妙令人费解。

  业内人士指出,上述一案暴富案件只是冰山一角。据了解,国有银行在改制过程中,将不良贷款债权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再将不良贷款以极低的价格进行债权二次转让,购买者一般为个人企业或利益集团。购买者为实现债权,多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都有担保,在国有企业改制以前,大部分担保单位既有国有企业也有政府部门。如果按现有法律判处,购买者极易胜诉,一些受让人起诉担保单位,因而造成了担保企业和单位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而个人则可以一案暴富。记者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据不完全统计,仅去年全省11个中级法院接受并受理的此类案件达41件,涉案标的1.2981亿元。

  揭开一案暴富的“黑幕”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购买不良资产的私营企业或利益集团都有一定的政治、经济或社会背景,他们能够通过内部人获得哪些不良资产有油水可捞,再通过打通评估、拍卖等环节吃下这块“肥肉”。目前,国家有关方面对此已有所洞察,指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中存在较多问题:一是剥离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的地方剥离工作做得比较粗放,一些银行借机转嫁经营性损失,甚至通过剥离掩盖违规经营问题和违法犯罪案件,还有一些地方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联手造假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二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置资产过程不透明,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问题较多,评估随意性大,存在假招标和假拍卖等问题;三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公司内控制度流于形式,有效性不高。

  然而这不是“黑幕”的全部。业内人士一针见血地指出,造成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其深层原因有资产公司本身的问题和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的问题,更有地方政府干预和司法腐败的问题。

  作为处置不良资产的管理公司,近一两年来由默默无闻变得备受关注,主要原因是在转让不良债权时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去年底国家审计署推出有关四家资产公司审计报告后,更是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然而记者在采访中,资产公司方面对此感到很委屈:虽然资产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中存在不少问题,但把国有资产流失的帽子全扣我们头上很冤枉。不能因为一个筐里有几个烂苹果,就认为整筐的苹果都烂掉了。这里面还有更深层次的问题。

  记者采访了四家资产公司在河北省的办事处,他们普遍反映,自成立资产公司5年来,整天在高强度状态下工作,每个办事处都有100多亿元的不良资产需要处置,这些不良资产遍布河北省每个市县,有的甚至遍布每个村庄,以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石办)为例,共接手来自农行的不良资产146亿元,涉及4.7万户、11万笔,而长城石办仅有工作人员100人。我们开始时要与每笔的债务人接触商谈,找人是件很艰难的事情,许多债务人躲着你不见,有的跑上十次二十次也见不到人,更有甚者对我们的工作人员威胁、谩骂,还放出大狼狗咬人。据了解,资产公司一方面任务繁重,另一方面时间又十分紧迫。按国家有关部门排定的时间表,四家资产公司接手的1.4万亿元不良资产要在2006年前处置完,压力相当大。

  在商谈不成后,就采取诉讼的手段,“以诉促谈”,但这种办法在实际运作中也遇到许多困难。据资产公司有关人员介绍,几年来通过努力处置了相当一部分不良资产,但越往后越难,不少债务企业恶意逃废债务,资产公司不得不通过诉讼手段,然而往往是赢了官司却追不回钱,白白浪费了大笔的诉讼费等有关费用。记者在问到近年来通过诉讼手段现金回收率有多少时,几家公司回答是微乎其微、风毛鳞角。

  与债务人一对一商谈不成,通过法院诉讼也没有结果,近两三年来资产公司便更多地采取债权转达让的办法。我们希望与当地政府或国企做这些债权转让业务,因为价格高低都不会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而且对当地整合资源、更好地推进国企改革都是十分有利的,然而地方政府或国企对此却并不感兴趣。一位办事处负责人举了个例子,给一个市级政府做了个十几亿元的资产包,转让价只有几千万元,但仍嫌太贵,白给正合适,出一分钱也嫌多、‘为何多年的历史陈帐要在我这一任上算清?’这是地方政府官员的普遍心理,他们认为资产公司是国字号,地方政府和国企也姓‘国’,对追债何必那么认真。在此情况下,资产公司只得与私企或外资打交道,这也是引起人们关注的核心问题,而焦点则是债权卖给个人或外资。然而这又有了国有资产流失的罪名。

  为什么与私企或外资打交道就有了国资流失的罪名了呢?据介绍,社会上有一种印象,认为只要卖给私企,就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但资产公司对此有苦说不出,比如资产公司在向法院起诉时该交的钱都交了,该走的程序都走了,要么案子始终办不了,要么胜诉了也追不回钱。无奈资产公司就转让,但个人买去后很快就能追回钱来,而且数额很大,造成一案暴富。这样,人们就有理由相信,资产公司贱卖了国有资产,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于是人们就怀疑资产公司工作不努力,或与卖方勾联。

  记者在采访中接触了不少公对公打官司没结果,私对公不但赢了官司还能追回钱来的“一案暴富”的案例,而据了解这一现象还较为普遍地存在。国家诉不过集体的,集体诉不过个体的,一位资产公司的负责人对记者说,这些话不说憋得慌,说了又怕得慌。我们怕法院和地方政府,因为我们离不开他们。

  现在地方政府干预过多,一位资产公司的工作人员说,现在走诉讼这条路子,有一个怪圈:资产公司要完成债权回收任务,在商谈和解不成情况下,只得走诉讼,法院立了案就涉及到企业,企业有困难就去找政府,政府找法院要求从稳定出发,对案子压着搁着,即使案子判赢了,也执行不回钱来。地方政府的理由也有很多,多以稳定为主要理由,但稳定是整体的,各自强调一个地方的稳定,借此逃废国家的债务,那全局如何稳定?

  记者在采访中,一些债务单位和所在地方政府认为,由于历史的原因,过去的贷款或担保都是在政府指令下进行的,那时操作不规范,留下了后遗症。现如今十几年过去了,再追要那时的债务,而且还要连本带息,这一沉重的负担压得喘不过气来,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手段,强行划走巨额资金,企业生产经营甚至职工生活就会受到很大影响。

  现在的执法环境很差,让人实在无可奈何,一位资产公司的负责人说起法院就气不打一处来,主要表现在公对公不作为,私对公乱作为。但这样做往往又让人抓不住把柄。因为表面上都在依法依规进行,但在具体操作中的态度、积极性就不一样了,特别在对私时一些法官那种雷厉风行、追不回来不罢休的精神着实让人感动。试想一想,法院还是那个法院,法官还是那些法官,法律还是那个法律,但为什么资产公司追不回来,个人就追回来了,这问题到底出在了哪里?国资流失的帽子全扣到资产公司的头上,让人感到很是冤枉,这都是由资产公司造成的吗?应该追追在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这后面的动力是什么,这层黑幕是什么,我想人人都会明白,那就是一些法官的腐败。

  堵住“一案暴富”的“黑洞”

  有关业内人士、法律专家、企业家等指出,目前银行不良贷款债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程序不规范、缺少监督和法律空缺等问题,是造成担保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出现“一案暴富”现象的“病灶”,他们呼吁应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不良贷款转让,堵住国资流失的“黑洞”。

  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他们通过审理此类案件,发现银行不良贷款债权二次转让过程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合同中涉及的债务人或担保人有些是国有企业或国家机关,债权受让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往往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二是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合同中受让人不少是国家工作人员。有的是律师,由于超低价转让,可能会使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利益驱动与买方勾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极易产生国家工作人员腐败;三是许多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合同转让价格太低,显失公平,损害国家利益;四是在不良贷款债权转让过程中程序不规范,有的不进行资产评估,有的资产公司自行评估,不通过拍卖程序,存在内外勾结、暗箱操作等问题。

  有关专家认为上述问题带有一定普遍性,为此建议:

  一,禁止或限制债务人或担保人是国有企业或国家机关的不良贷款二次转让;禁止律师、国家工作人员及政法干警、各级领导干部和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贷款。

  二,规范转让程序。不良贷款债权转让要经过具有资质的合法公正的社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具有拍卖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保证最大限度地变现国有资产。

  三,国家有关部门应制定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的规范性意见,并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有关金融机构、公、检、法、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参加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协调机构或联席会议制度。同时,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加大对不良贷款债权转让过程中的监督和检察力度,严肃查办、惩处违法、违规或涉及此类问题的内外勾结、贪污腐败及中饱私襄的有关人员,防止国在资产流失。

  四,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涉及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及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刑事、行政案件时,既要严格依法办案,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没有司法解释的,要逐级请示最高法院,同时又要依照社会利益衡量原则,实现公平与正义,防止就案办案,孤立办案,机械照搬法律条文,严防有人利用法律漏洞暴富,要充分体现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在审判活动中,最大限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编辑: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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