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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打假遭遇分身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 09:29 中国质量报

  “老板”去打假,走的是司法程序,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不想对方分身有术,“老板”以为铁赢的官司不但没赢,还为此填进去一大笔诉讼费用。

  “老板”就是“老板”(BOSS)牌墨水,在国内中高档墨水市场有着相当的份额和知名度,是国家档案馆、中央档案局授予碳素系列定点产品,其生产厂家为贵州博士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博士公司),为打造“老板”这一品牌,企业花了近十年时间,但自从“老板”
得到消费者的欢迎后,便饱受仿冒之苦,企业为此专门成立了一个打假办公室。

  2004年11月24日,博士公司的打假人员在位于成都市荷花池东一区的铸诚百文商城购买到碳素墨水3箱,纯蓝墨水1箱,均为假冒产品,并由四川中大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据博士公司称,铸诚百文商城一直是该公司与四川铸诚百文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铸诚公司)的交易地点,后者是贵州博士的四川特约经销商,签有经销合同,于是认定铸诚公司存在售假事实,遂诉至法庭,要求根据合同条款赔偿违约金50万元,终止其特约经销权,并于7日内结清货款。

  看起来是一场必赢的官司,但到了交换证据材料时,博士公司大吃一惊:“铸诚百文商城”是工商个体户、铸诚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小红的经营场所,也就是说,铸诚公司与铸诚百文商城是两个不同的名称,胡小红既是铸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铸诚百文商城的个体老板。果然,在后来的法院审理中,铸诚公司的主要辩解为,铸诚百文商城的销售行为系个体户胡小红所为,与铸诚公司无关;博士公司提交的物证没有证明是假冒产品;博士公司公证购买商品带有“陷阱取证方式”性质,获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

  法院认为,铸诚百文商城与铸诚公司系两个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应依法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博士公司的证据与主张均未得到认可。2005年1月7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博士公司的诉讼请求,承担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共计人民币20641元。

  1月19日,博士公司接到法院判决,大出意外,博士公司认为,法院至少忽略了两个事实:一、铸诚公司与铸诚百文商城虽然看起来是两个主体,但其个体经营与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这显然违反了《公司法》。二、售假事实客观存在,既是铸诚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是铸诚百文商城个体经营者的胡小红,对这两个单位的经营活动起到决定作用,可以通过操纵两者间的经营活动从中获得利益,转移责任和义务。博士公司表示,不管怎样,企业将尊重法院的这一判决,但不放弃追诉胡小红的权利。

  事情发展到后来更有意思。3月28日,胡小红携律师向博士公司提出赔偿要求,要求赔偿包含法官出差解封账户的诉讼差旅费3万余元,赔偿因冻结账户造成不能纳税的税务罚款以及其他经济损失。

  作者:本报记者 欧阳维民 刘 艳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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