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一度在南京闹得满城风雨的“南京第一变性案”如今有了结论,南京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16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告南京东方医院赔偿原告山东男子高婷婷损失5万元。
回放:由合作到纠纷
去年6月7日,高婷婷与南京东方医院签订合作协议书,由东方医院免费为他做变性手术,高婷婷配合医院接受媒体采访,保证医院的独家报道权。
但在高婷婷完成鼻子整形和激光脱须手术后,医院提出让他出具相应的证明,以避免日后与其家人闹出纠纷。高婷婷拿着证明来到医院时,医院却以他不具备手术条件为由决定暂缓手术。为此,高婷婷将东方医院告上南京市秦淮区法院,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协议。
去年9月21日,此案有了一审结果———高婷婷因未能出示相关证据,被法院一审驳回诉讼请求。高婷婷于是上诉。
上诉:高婷婷据理力争
高婷婷的二审代理人——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告明知做变性手术是需要提供离婚证明的,但是目前并未提供离婚的合法手续……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相应证明不到位,要求暂缓手术的抗辩理由成立’,并以此为依据,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明显错误。”
王金宝律师举出了三点理由,其中包括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变性手术,原审法院和东方医院要求高婷婷必须离婚才能实施变性手术,没有法律依据。
焦点:协议约定与投诉
在二审中,高婷婷与南京东方医院双方产生的主要争执在于:双方约定的“变性手术相关的合法必备文件”是否包括证明离婚的法定文件;高婷婷向媒体投诉是否构成违约。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只写明“高婷婷需提供按规定变性手术相关的合法文件”,但未明确“按何规定”,故高婷婷所应提交的证明文件范围在协议中指向不明。东方医院在手术过程中交给高婷婷的文件清单,是医院单方的意思表示,双方未约定为合同附件,故不具有合同效力,双方约定的“变性手术相关的合法必备文件”也就不包括证明离婚的法定文件。
对于第二点,法院认为,当合同履行产生争议时,高婷婷向媒体投诉不构成违约。
二审:东方医院构成违约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有效。高婷婷在已经提供了妻子对于其变性所给予的理解和认同的证明后,东方医院单方提出暂缓施行手术,既不符合同约定,也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以高婷婷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变性,有违我国婚姻法规定为由,作为支持医院暂缓手术的理由欠妥。同时,一审判决以变性影响配偶权的行使作为驳回高婷婷诉讼请求的理由之一也欠妥。
据此,法院认定高婷婷上诉理由成立。鉴于东方医院明确表示拒绝为高婷婷施行变性手术,因此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已不存在,该合同应终止履行。东方医院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约定,东方医院应承担高婷婷的变性手术费用。
判决:赔偿数额专家“定”
二审期间,法院两次就变性的相关医学问题和手术费用问题,咨询南京市鼓楼医院整形科专家,据此参照临床类似病例,确定高婷婷的损失为5万元。
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东方医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高婷婷损失5万元。(编辑:盛秀华)
作者:北京青年报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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