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就近年来的一系列公益诉讼为何被告多为铁路、电信、地铁、高速公司等垄断行业进行了采访。
不久前刚刚打赢牡丹交通卡官司的中国工商报记者喻山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正在写一本关于公益诉讼的书,收集了不少近两年这方面的案例。据他的了解,目前我国的公益诉讼呈现这样几个特点:其一是律师、记者等既懂一些法律知识,又敢于承担社会责任的
社会工作者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
其二,喻山澜认为,目前我国公益诉讼的矛头指向多是垄断行业,这说明由于垄断行业的特殊社会地位,使垄断行业自己意识不到,或者为了既得利益即使意识到了也不改正的不平等条款,已经成为社会公害。
对于目前出现的公益诉讼败多胜少的现象,喻山澜认为,由于法律不健全等原因,虽然表面上看公益诉讼败多胜少,但是通过公益诉讼打破垄断僵局、推动社会进步的案例却大大超过这个比例。
那么,打破垄断只能通过社会工作者一个一个地打官司才能解决吗?喻山澜的观点是:解决垄断、打破垄断行业的不平等条款,最终的途径是国家出台《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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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公益诉讼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宗玉说,“公益诉讼”并非一个既定的法律术语,顾名思义,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在我国,目前只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属于公益诉讼。因此,公民通过诉讼直接对侵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直接追究其违法责任,在我国司法界和法学界却是一个新话题。公益诉讼与一般的诉讼不同:1.一般诉讼要求起诉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要求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2.一般诉讼的结果是由当事人来承担的,即由原被告双方或者第三人来承担。但公益诉讼的原告却不承担诉讼的结果。3.一般的诉讼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诉讼,而公益诉讼则是为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
因此,许多专家学者呼吁应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因为现行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可以提起所谓公益诉讼的只有检察院,而且主要是刑事范畴。一些行为够不上刑事犯罪,又的的确确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而公民个人与这些行为之间又没有法律规定的直接利害关系时,应该由谁来提起诉讼?因此,我国诉讼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将公益诉讼立法提上日程。(编辑:盛秀华)
作者:北京青年报李罡 侯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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