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北京汇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庞标。
问:高速公路收了你25元的高速费,你认为你和收费方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形成了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答:合同关系。尽管双方没有书面或口头的协议,但事实仍然形成合同关系。
问:你认为收费方收了费后应承担什么义务?
答:首先是有责任也有义务确保高速路安全、畅通;其次在高速路的两侧设置便民设置,比如厕所、加油站等项目。
问:你认为当时高速路拥堵,收费方有无过错?
答:有。高速路发生拥堵,收费方应该明知的,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再让其它车辆继续驶入高速路。然而,我上了高速路不到2分钟便开始拥堵,收费方既没有告知拥堵,也未通知避开高速公路。这是显然的不作为,这也是导致拥堵的重要原因。既然收费方有过错,根据合同法,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但这里需要说明一下,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行政管制等原因,不是收费方过错导致拥堵的,收费方是不承担责任的。
问:为什么诉讼请求只是退还25元钱的一半,而不是全部?
答:这主要还是根据收费方的过错程度来主张的。因为70公里的路程我花了100分钟,还不算大长,也没有给我造成严重后果。如果在高速公路上拥堵了10小时,甚至是几天,那就会主张退回25元通行费,同时要求赔偿损失。
问:目前你手中有何证据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答:一张通行卡,证明我行驶70公里的路程花了100分钟;再就是有证人证明,我进入高速路路口时,没人通知我高速路拥堵,也没人在高速路入口处提醒。
问:你认为法院能够支持你的诉讼请求吗?
答:5月9日,大兴法院受理了此案。收费方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接到传票后曾找过我调解,但我拒绝了。我认为这个案子不只是我个人的事,我希望它是一起公益性诉讼。所以,这起官司的输赢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抛出一些问题:高速路在并不高速的情况下还能不能收费?收取高速费后,收费方到底要承担什么义务,以及收取的高速费都用于何处了?(编辑:盛秀华)
作者:北京青年报侯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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