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奥迪车接连出现故障,在检修时,还发现车内贴着“禁止销售”的贴条。车主强烈要求换车,并为此与经销商对簿公堂。
2002年7月19日,贾女士在北京博瑞祥云中心购买了一辆奥迪A6轿车,车型为4B31T6。其在严格按使用说明书中的操作要领驾驶轿车,又按《保养手册》的要求保养车辆的情况下,车辆的转向灯、电器、安全气囊控制单元、刹车真空泵、机油灯报警、节气门开关等仍不
断出现问题。贾女士还在车内发现贴有“禁止销售”的贴条。为此,贾女士诉至北京朝阳区法院,要求经销商换车。
博瑞祥云中心辩称,在保修期内,其已为贾女士车辆的故障进行了维修,履行了保修责任。贾女士在保修期后,共维修了6次,现故障已经修复,没有重复维修的现象,不存在退车或换车的事由,故不同意贾女士的诉讼请求。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贾女士起诉理由成立,对其起诉请求应予支持,但对已使用车辆,贾女士应支付适当使用费两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博瑞祥云中心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认为原审法院未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即认定该车存在质量问题是错误的,贾女士的车辆没有重复修理的项目,不具备退车的理由,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商品销售者应当保证其产品在质量保证期间的质量。汽车作为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该商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车辆使用人的人身安全和交通公共安全,因此,其质量更应严格保障。贾女士在博瑞祥云中心购买的高档车辆在较短的时间内多次出现故障,其中部分故障博瑞祥云中心不能举证证明是因使用不当、自然损耗或其他外因所致,且博瑞祥云中心在不能证明其销售的产品在质量上无瑕疵的前提下,故原审法院认定该车存在质量瑕疵并无不当。而且,博瑞祥云中心未尽保证其销售汽车的质量的义务,原审法院判决博瑞祥云中心为贾女士更换汽车是适当的。鉴于博瑞祥云中心在原审法院审理中已明确表示不申请相关机构鉴定,故其在本院申请鉴定的要求不予支持。据此,二审法院于近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点评:我国实行汽车召回制度后,汽车生产、销售单位很少有主动自觉履行这一制度的,但汽车作为一种高消费产品,不仅关系消费者人身安全,同时也关系道路等一系列公共安全。因此,本案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醒汽车生产、销售单位提高产品及售后服务质量才是立足之本。
作者:王 蕊
(来源:本站原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