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购房合同前,销售人员承诺房屋有外飘窗,而实际却没有。业主方先生为此将房产商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房产商赔偿方先生人民币5000元。
2004年4月27日,方先生从房产销售公司处购买了房产商委托销售的一套房屋。
2004年5月,方先生发现所购房屋北侧没有外飘窗。几经交涉无果后,告上法庭,要求
房产商、房产销售公司在自己房屋北侧开启外飘窗。据方先生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销售人员强调房屋北侧有外飘窗,且沙盘模型也标明有外飘窗。方先生为此还提交了与房地产销售公司销售人员的谈话录音。
房产商辩称,购房合同平面图中标明的房屋北侧没有外飘窗,房屋设计单位也证明房屋在设计时就没有外飘窗,销售人员口头允诺与房屋平面图相矛盾时,应以书面合同为准。故请求法院驳回方先生诉讼请求。房产销售公司称,合同签约双方是房产商与方先生,自己只是受房产商委托进行销售,故不应承担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销售商对方先生所购房屋北侧有外飘窗的说明和允诺已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因销售商与房产商之间系代理关系,故应由房产商承担违约责任。因设计单位证明方先生所购房屋北侧不能开窗,故对方先生要求开窗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房产商应给方先生适当赔偿,数额由法院酌定。据此,2004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房产商赔偿方先生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房产商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方先生的当庭陈述及提交的与销售人员的谈话录音可以得知,房产销售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前,向买受人承诺房屋北侧应有外飘窗,且在售楼处的沙盘模型上也有标识。就此问题,法院提示房产销售公司提交售楼时的沙盘模型或相应的图文资料,以及可由其公司销售人员到庭对此事作出说明,但他们都未能作出相关的证明。
基于上述情况,法院认为应认定购房人所述情况属实,但考虑到在双方所签购房合同中,并未对外飘窗问题进行明确约定,故纠纷的发生双方均有一定过错。
作者:李 清
(来源:本站原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