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离婚后,发现前夫瞒着自己把本属于双方共同使用的房屋过户卖给了别人。她认为,是北京市建委审核不严格才导致前夫妻共同财产被转卖,因此将建委告上法庭,请求撤销新颁发的房产证。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刘女士称,2002年8月,她和顾先生以夫妻共同名义购买了位于朝阳区双桥的一套房屋,并将产权证办在女儿小欣名下。2003年9月,她和顾先生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判决中明确规
定,小欣由刘女士抚养,该房屋中的大间由刘女士居住使用,小间由顾先生居住使用,客厅等双方共同使用。离婚后,刘女士很快带女儿搬出了该房屋。2004年12月,她得知前夫将房屋卖给了王某并办理了新的产权证。
庭审中,建委的代理人认为,他们办理产权过户的手续符合各项规定,并没有违法。当时顾先生提供了小欣的户口本、他是女儿监护人等证明,而离婚判决中关于房屋使用变更的内容在原产权证上也没有记录。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王某也指出,买房是通过中介介绍的,对刘女士所称的情况自己并不知情。
针对建委的辩解,刘女士认为,在这起买卖行为中,她们母女完全不知情。建委在进行产权过户时,应该征求小欣的两名法定监护人即其父母二人的同意,而不应该由一方单独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
经过昨天上午的审理,法官宣布择日宣判。(编辑:盛秀华)
作者:北京青年报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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