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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强制性认证进口心脏起搏器不得销售使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 10:07 中国质量报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提出未获强制性认证进口心脏起搏器不得销售使用

  本报讯(记者夏文俊)4月30日,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为确保进口心脏起搏器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国家质检总局于近日发出公告,明确提醒广大消费者,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心脏起搏器不得销售、使用。

  公告指出,进口心脏起搏器是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心脏起搏器实施合格评定,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自2005年6月1日起,合格评定后的每台进口心脏起搏器,均随货附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原件、《检测报告》原件,使用者在购买使用时,应向经销者索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原件和《检测报告》原件,并核对确认货证一致。同时,每台产品上应标注有“CCC”认证标志。

  同时,国家质检总局还向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从2005年6月1日起,对进口心脏起搏器实施“全数检验+符合性验证”检验监管模式。国家质检总局将指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心脏起搏器实施检验监管,并负责指定经国家认可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对进口心脏起搏器进行检测。

  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已指定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进口心脏起搏器的指定检验检疫机构。其他任何检验检疫机构不得违规受理进口心脏起搏器的进口报检和委托检测工作,不得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指定检验检疫机构应责令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作销毁或退运处理。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要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指定检测机构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作者:记者 夏文俊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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