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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市场准入制度存在明显缺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9日 12:52 中国质量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十一五’规划基本思路和2020年远景目标研究”课题组日前完成的一份报告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五”以来,我国不断推进市场准入制度的改革,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相比,目前我国的市场准入制度还存在许多缺陷。

  一是市场准入的规则体系仍不完善。市场准入规则中仍存在一些歧视性标准,准入不
公平的问题仍很突出。目前在一些基础产业领域,如电力、通信、石油和市政设施等方面,民营企业还难以获得公平的准入条件。在金融、保险等一些已经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行业领域,民营资本也很难进入。

  在一些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市场准入标准过窄、过低。目前我国煤炭、矿山开采、冶金等资源性行业中还普遍存在资源利用效率低、能耗高、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十分严峻,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市场准入内容不完善、相关标准不合理密切相关。

  对违规进入者惩治力度太弱。从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中的惩罚条款看,对违规进入主体的惩罚力度还比较弱。比如,我国现有的食品卫生法规中,在对违法者的惩处方面,规定的惩罚力度过宽,违规者的违规成本过低,难以起到惩戒作用。

  二是政府滥用准入权力或不当设定准入条件的情况仍然严重。政府滥用市场准入权力的问题突出反映在地方保护方面。为了保护本地利益,一些地方政府在“立法”和“执法”环节滥用市场准入权力,提高外地企业和产品进入本地的壁垒。在执法环节表现为对外地产品的多头检验、重复检验等“超严”执法,在“立法”环节表现为制定有利于本地企业、妨碍外地企业和产品进入的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卫生检验检疫制度等。

  三是执法机制存在严重缺陷。在市场准入中,政府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执法者,但目前在执法机制方面存在两大突出缺陷。首先是执法权配置不当。以地方保护为例,目前对地方保护主义的惩处往往是通过地方自查自纠,但在地方法院的人、财、物完全由地方控制的司法体制下,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与执行能力都会受到地方政府的直接影响,造成部分政府部门不当使用准入权力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遏制。其次是执法监督体系未完全理顺。比如,目前我国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工商、质检、卫生、农业、药监、商务等近10个部门,但各个执法部门交叉管理、分段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出现执法机构正面冲突的现象。

  作者:费 晶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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