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市中级法院近日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宋敏的上诉,维持初审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的判决。
被告人宋敏,现年34岁,太和县城关镇人。自2002年9月份开始从事个体经营,在太和商城经销食品。2003年7月份,以每袋7元的价格购进黑龙江省绥棱县乳制品厂生产的、品名为“一心”二代新盖中盖婴儿高钙、补钙奶粉20件。加价后以每袋8.5元至9元的价格批发销
从2003年7月至2004年4月19日,先后有4名婴儿因食用被告人宋敏购进分销的该品牌奶粉而出现严重的营养不良症状。两名婴儿住院期间死亡,另两名患有营养不良综合征。
2004年4月26日,太和县卫生防疫站对该品牌奶粉进行了检验,结果为蛋白质含量每百克含0.89克。在被告人宋敏购进该批奶粉过程中,推销人员仅提供了厂家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且复印件未加盖该厂印章,既没有购销发票,也没有检验报告单。法庭由此认定,被告人宋敏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且已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编辑:盛秀华)
作者:新京报刘稳梧 亦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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