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荷兰皇家航空公司航班而遭遇行李遗失的福州陈先生,昨日将荷航告上法院。据悉,这是首例因外国航空公司侵犯中国消费者知情权引发的诉讼。
陈先生在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中称,由于荷航在中国销售的机票上未使用中文标示有关行李责任限额的内容,导致他在托运行李时未能事先申报贵重物品价值及支付额外费用,造成贵重行李遗失后难以挽回实际的损失。
据陈先生介绍,今年3月16日,陈先生在福州民航售票处购买了一张由荷航承运的上海至阿姆斯特丹的往返机票。4月5日,陈在荷兰乘坐荷航KL895航班回上海,次日抵沪时没有领到自己的托运行李。遗失的行李箱内有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和文件,陈当即向荷航在机场的代理人做了备案登记,但至今未获赔偿。
对此,荷航北京代表处认为,机票上英文条款已说明承运人对遗失的行李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除非有关昂贵物品价值已被事先申报并支付额外费用”。(编辑:盛秀华)
作者: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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