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称“刀郎”是民族文化遗产
认为“西域刀郎”潘晓峰等四被告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当红歌手“刀郎”罗林昨天和四被告对簿公堂。300余名北大学生和关注此案的各路记者旁听了此案,而两位“刀郎”却都没有现身法庭。
“刀郎”的代理人诉称,“世界上只有一个‘刀郎’”,“刀郎”是罗林的艺名,其在本人创作的音乐作品上署艺名“刀郎”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而在“刀郎”的知名度越来越大后,民族音像出版社,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和潘晓峰在其制作、出版、发行的唱片“西域”《刀郎》中,假冒他人艺名的署名,侵犯了“刀郎”的著作权。“刀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刀郎”经济损失120万元。
而昨天庭审一开始,被告“西域刀郎”等就抛出了“新观点”。他们称根本没有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被告拿出证据称“刀郎”二字是新疆一个族群的称谓。“刀郎”应该是新疆民族文化遗产,两位歌手都是借用了这一称谓。随着历史的发展,“刀郎文化”已形成一种独特的民间文化,并早就有了“刀郎舞”、“刀郎曲”、“刀郎酒”等。因此被告认为,“刀郎”不具有人身专署性,任何人都可以用。
昨天法院没有就此案作出判决。(编辑:刘洋)
作者:北京青年报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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