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1日起,对以黄金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出口产品,按照相关规定对黄金主要原材料部分将不予退税。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以黄金为原材料加工的出口产品,是否可比照出口黄金首饰政策办理出口退(免)税政策。通知规定,考虑到目前国家对黄金实行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实际情况,自2005年5月1日起,对以黄金为主要原材料(黄金价值占出口产品
作者:新京报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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