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缺少必要的照顾,女诗人钱学昭突发疾病在福利院去世。记者昨日获悉,在她去世20个月后,朝阳法院以未尽护理义务为由,判令第五福利院向钱学昭的女儿支付6000元赔偿金。
钱学昭是一位女诗人,去世时75岁。她是在2002年10月住进北京市第五社会福利院的。2003年8月10日早上7时,工作人员发现钱学昭僵死在单人间的床前。
后经警方勘查,认定钱学昭之死是心源性疾病、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据了解,钱学昭在去世前一个月曾被诊断患有高血压。
事后,钱学昭的女儿徐某一纸诉状将第五福利院告上法院,认为福利院没有尽到应尽义务。要求福利院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8万余元。
被告认为,自己没有对老人在房间内的活动及身体状况进行24小时监控或陪护的义务。福利院不是医疗机构,与老人之间不属于医患关系,钱学昭的猝死是其自身疾病引起的。
家属则认为福利院医师知道高血压病可能引起“心源性猝死”,但是福利院却没有告知家属和监护人,钱学昭不宜再继续住在单人房间,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福利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院判决认为,钱学昭虽属于正常死亡,但是福利院作为为孤寡老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应该知道诱发老年人死亡的急症特点,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或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针对老人的健康状况提出建议选择房间类型。
而福利院却没有这样做,说明其服务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编辑:盛秀华)
作者:新京报陈俊杰 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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