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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实不符 旅行社赔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 08:25 中国质量报

  据消费者曲某等11位游客投诉,他们于2003年10月3日~4日参加北京市某旅行社组织的乐亭、北戴河双汽二日游活动,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交纳了旅游费用共计1576元。旅行社的宣传资料提示,该团往返乘坐豪华空调大巴,实际乘坐的是17座的依维科客车,旅行社违反交通法规,超限制安排19人乘车,且坐位狭窄,严重损害了游客的利益,甚至直接威胁到游客的安全。为此,11位游客要求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5~10倍的标准给予赔偿。

  旅行社辩称,旅游团用车标准是按人数确定的,该团所以没用承诺的豪华空调大巴,是因为未达到组团预期的人数,旅行社租用的依维科客车也是空调客车,游客的利益并没有受到损失,不同意赔偿。专家点评

  旅行社为游客提供的旅游宣传资料是旅行社对旅客的承诺,应当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在实际操作中,旅行社提供的车辆应根据组团人数确定车型,该旅游团租用的依维科旅行车是空调客车,与宣传资料承诺的“豪华空调大巴”只有坐位数量的差别,不存在降低用车标准的问题。但旅行社安排游客超员乘车的行为,损害了游客利益,应当赔偿。该旅游团人均车费标准为125元/人,旅行社超限制安排两人乘车的费用,平均到每位游客身上约为16元,即是游客利益受到损失的数额。依据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应退赔游客每人20元人民币。

  作者:本报记者 许 巍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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