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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有人对“创造性”破坏负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9日 10:17 中国质量报

  圆明园“环境整治工程”早在2004年1月份就已经动工,但直到几近完工才被一位专家“偶然发现”。事情披露后,社会反响非常强烈。4月初,环保部门向社会通报,圆明园湖底防渗等“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未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建违法工程,必须立即停建,并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然而,隶属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圆明园管理处在圆明园遗址公园的宣传资料上却写着:“自圆明园管理处成立以来,在市、区政府的领导下,在专家的关心指导下,修桥铺路、挖湖堆山,如今圆明园遗址公园开放区内遗址已基本得到清整保护……在21世纪伊始,《圆明园遗址公园规划》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开始实施,圆明园的大规模遗址保护建设正在进行……”

  被环保部门认定为违法的行为,却被圆明园管理处当作“保护”、“建设”的功德行动,这的确让人感到困惑。而更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当工程遭到社会质疑,并被勒令停工时,圆明园管理处对各方责问却持回避遮掩的态度。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就圆明园“环境整治工程”问题举行了首次公众听证会,使问题变得明朗起来。现在看来,圆明园管理处所谓的“建设”和“保护”,疑有多处不当,其目的更多的是考虑商业利益。而其“百般解释”甚至不惜以谎言掩盖真相的做法,也只是为了推卸其因不法行为已然给遗址及其环境造成了严重后果而本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但是,即使我们已经认定圆明园管理处的做法涉嫌违法,我们也拿它没办法。因为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健全的与环境和文物保护有关的问责制度,而环保部门也不具有相应的执法权,这使得执法手段和执法力度均有缺失,以至于类似的违法工程屡禁不止。正是由于涉及环境和文物保护的有关管理单位或企业环保责任意识淡薄,加上利益的驱使,才导致了诸多“创造性”破坏行为的不断出现。

  有人说,这一典型个案集中了我们这个时代经常面对的各种主题:公众知情权、科学民主决策、生态保护、文物保护,涉及体制、法制、社会等各种问题。从专家与公众的诸多陈述中,我们似可以得出这样的看法:“圆明园环境整治工程”作为一个重大决策事项,从管理和决策权的归属,到决策所必须履行的程序,再到决策实施的监督等等,都有深入思考的必要。事情发展到今天,当我们呼吁必须有人对“创造性”破坏负责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圆明园工程已经具有的其他象征意义。

  作者:胡立彪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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