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13日对一起车辆损失险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给付原告北京知识安全工程中心保险理赔金257971元。
北京知识安全工程中心称,2004年2月,该中心购买一辆奔驰轿车,并在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该车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玻璃单独破碎险。当年6月7日,奔驰牌小轿车与一农用车相撞。结果,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临时号牌是伪造的为由拒绝承担赔
偿责任。此后,北京知识安全工程中心自行将车辆修复,并支付修理费用257971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被告的申请,对案件涉及的临时号牌进行了真伪鉴定。经鉴定,该临时号牌确为假号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的,保险公司可免除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临时号牌虽为假号牌,但被告不能证明原告在被保险车辆出险时,已经明知临时号牌系伪造的事实,因此也不能证明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审理法官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理赔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宣判后,保险公司表示不服,准备上诉。(编辑:盛秀华)
作者:新京报李京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