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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型图尺寸”之争凸现法律盲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 09:06 中国质量报

  户型图,是开发商必须提供给购房者的一份购房凭证,办理房屋产权时将作为合同附件同其他材料一并呈上。户型图“健全与否”直接影响到购房者对房屋的全面认识和了解,左右消费者是否购买该房。户型图的尺寸是否应该明确标示,目前国家还没有一个明确规定。但成都消费者华先生、孙女士夫妻二人却认为“开发商应该明确标出来,告知购房者”,并以成都一知名房地产公司“侵犯知情权”为由将该公司推上法庭。

  此问题的暴露,引发出两种不同的看法:以消费者、律师及消协人士为代表的支持方认为,开发商必须标示,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以开发商、房管局为代表的反对方则认为: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可以不标。以“公平、公正的名义”状告开发商

  在给记者的投诉材料中,华先生、孙女士夫妻介绍了事件经过:2004年6月20日,夫妻二人到该房产公司位于成都市双流县华阳镇的售楼部准备认购该楼盘愉庭B座102号房。售楼小姐用该楼盘另外一幢名叫“温馨港湾”的样板户型为他们讲解,并言明愉庭B座102号房尚未出户型平面效果图,而愉庭B座与“温馨港湾”C-1房户型结构基本一致,面积有161.91平方米,双方依此计算了房价,在签订楼宇认购书后交纳了一万元定金。

  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正当夫妻俩准备与该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售楼小姐拿出了愉庭B座102号房平面图,“但该图所示户型结构与温馨港湾C-1房户型结构差异较大,且没有标注任何尺寸”。夫妻二人经过慎重考虑,同意接受户型结构改变,但要求该公司将房屋面积的大小尺寸标示在平面图上。

  “没想到这样一个合理要求,竟遭到了售楼小姐以及售楼部经理的断然拒绝,虽然我们再三要求,但他们就是不愿意(将房屋尺寸)标示出来”。感到“不可理喻”的夫妻俩当场提出了强烈质疑,并提出若不标注具体尺寸,只有放弃购房,并要求开发商退还之前所交的一万元定金。“但无论我们怎么‘抗议’,他们就是‘不予考虑’,并声称愉庭B座102号房同其他房屋一样无须标注尺寸,还说我们必须无条件购房,否则一万元定金不退。”

  在数次商讨均告失败的情况下,夫妻俩将该公司投诉至成都市双流县华阳工商所和双流县消协,要求退房并退还定金。经过调解,消协提出了开发商将愉庭B座102号房屋平面图的具体尺寸标上、消费者仍然购买该房的调解方案,“但该公司代表当场拒绝了这样的调解意见。”

  “不论就公平、公正还是自愿的原则,我们的要求都是合情合理的,也很简单,但该公司就是不答应。”无奈之下,夫妻俩只好聘请了两位知名律师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对此投诉,四川省消保委投诉部主任许志明明确告诉记者:“开发商这种做法已经严重地违反了《消法》的规定,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成都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李方、王里辛二位律师表示:“购买房屋是大宗消费,如果购房者连最基本的房屋面积、结构都不能准确的知道,心里怎么平衡?他们的知情权如何得到保障?要花六七十万元买的房子却不知道它的面积有多大,到最后却因为面积的问题而与开发商争论,甚至闹上法庭,又有什么意思呢?”李方律师表示:“我从事律师工作也有几年时间了,各种官司也打了不少,这种情况还是第一次遇见,实属罕见。”“没有明文规定,可以不标”

  对于自己公司因为这种“不大不小”的事而被购房者“推上法庭”,该公司办公室朱主任有着自己的看法:“公司在华先生这件事情上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了,我们没有违反规定,更何况我们是按面积卖房,根本不存在侵犯知情权之说。如果以后事实证明是我们错了,该我们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们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据朱主任介绍:“整个楼盘的几百套房子全都没有在户型图上标示尺寸,之前确实也有购房者提出过同样的质问,但经过公司解释,他们都表示理解,还没有遇见像华先生这样不真诚的购房者。”

  记者就此现象采访成都市房管局商品房管理办公室人士,得到的答复是“到目前为止,国家除规定开发商必须向购房者提供户型图外,还没有这类问题的明确规定。开发商可标可不标,这得看开发商的整体意识和素质的高低,或者看买卖双方在签订正式的文本合同时有没有约定,如果有约定,哪怕是口头约定,开发商也得在户型图上明确、具体、详实的将尺寸标示出来。”而记者在随机采访其他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时,得到的答案仍然是“可标可不标,反正国家又没有明文规定必须标示,遇到较真儿的消费者再说”。近日,在当地法院的调解下,当事双方解除了购房约定,开发商退还华先生购房定金1万元。采访后记

  近年来,房屋类投诉一直居高不下并快速增加,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施工质量、诚信缺乏、管理不善等。与此同时,还有一个问题值得高度重视,那就是政策法规还有盲区。现如今,大则几千元、小则几元的商品都要有合格证、说明书、“三包”卡等等,而几十万、上百万一套的房屋,其各个环节上却还有不少法规缺位的地方。如上述事件,国家规定必须要有户型图,但却又存在户型图尺寸“可标可不标”的漏洞,这就使房屋买卖交易中出现一些不必要的误会与争议。因此,尽快完善房地产相关政策法规是广大消费者的期盼,也是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作者:何国 本报记者 龚志伟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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