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早在1986年国家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就曾这样明确规定;199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更加明确了这一点:“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笔者多年来一直从事食品质量检验,在日常工作中笔者却发现,一些食品企业在生产中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致使大量的不合格产品得以从容“走”出厂门,步入市场。一、“无检验能力,干着急”
一些小型企业,没有必要的检验能力,产品生产出来后,只是看看摸摸闻闻尝尝,便凭“经验”想当然地“判定”其合格或不合格。于是,大批的不合格产品便在不知不觉中溜出了厂门。某奶制品厂生产的含乳饮料被质检部门抽检时检查出三项指标不合格,对此,该厂厂长却显得无可奈何。他说:“我们也不想让不合格食品出厂,可由于资金紧张,没法上化验室,只能干着急。”二、“设备出故障,没办法”
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其生产设备有时会出现一些故障,而且一些故障有可能影响最终的产品质量。一些企业为了赶产量,创效益,有时就不再考虑产品质量了。一位厂长说,生产设备出现故障是一种较特殊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企业的生产技术负责人在产量与质量上往往感到特别为难,因为如果要保证质量,势必要影响产量,这个时候,为了要完成生产任务,企业往往还要“正常”生产。三、“怕损失太大,请理解”
某市质检部门在一家面粉厂检查时,发现成品库中有一批小麦粉属不合格品,企业对此知道的清清楚楚,因为在他们的出厂检验记录中有明确的记录。然而,其中的一部分还是出厂了。该厂厂长对检查人员说:“说实话,我们确实知道这批不合格的面粉不该出厂,可是如果不能按时交货,企业损失太大了,请你们理解。”四、“按合同生产,有啥错”
国家有规定,产品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允许签订质量要求低于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购销合同。但是由于企业对有关规定不甚了解,所签合同中产品质量要求有时会低于强制性标准,换句话说,企业在按合同生产不合格产品。尽管如此,一些厂长对有关部门的指正还很不了解:“我们按合同生产,有啥错呢?”
作者:张军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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