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花了32万元购买了一辆别克车,经查却并非上海通用所生产。为此他将原车主顾女士和卖车的艾富蔓汽车销售公司告上了法庭,并在今年2月经由闵行法院判决退车还款。两名被告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在开庭后,艾富蔓公司的出庭人员向记者介绍了假别克的来源情况,自称很冤枉。但是该案仍然留下了不少悬念。
在昨天的庭审中,顾女士的上诉理由是自己与胡先生买车一事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艾富蔓则对原审判决其还款32万并承担胡先生经济损失提出了异议。
顾女士的代理人列举了一系列事实来支持其观点,“顾女士是通过艾富蔓公司买到别克车的,并且支付了9万元定金。2003年1月,顾女士因在验车时发现该车并非全新的车辆,因此向艾富蔓公司提出退车,艾富蔓公司也已经同意。艾富蔓公司与胡先生签订的这份购车合同并不是出于顾女士的委托,顾女士直到成为被告才知道此事,因此退车还款应与其无关。”
艾富蔓公司对原审确定的赔款金额提出了异议,他们说,胡先生当初买车时有11万元尚未支付,而且胡先生的保险费也由公司垫付,因此退给胡先生的款项应扣去这两部分,应为192878.1元。
面对两位上诉方的态度,胡先生辩称,“11万元已经支付给了艾富蔓公司,并且有该公司出具的收据复印件为证。此外,顾女士并非其所称的对买卖车辆一事毫不知情。”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都没有同意进行调解。(编辑:盛秀华)
作者:青年报戴颖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