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6日向全市粮油经营企业发布《关于禁止粮食、食用植物油促销活动提醒函》,要求经营企业今后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以粮食、食用植物油为内容的“价格倾销战”,严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产品销售,否则将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价局有关人士称,近期少数超市和连锁店利用大米、食用植物油开展的降价促销活动,已经干扰了粮油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必须切实做好粮油市场供应,坚决打击扰乱市场正常
秩序的不法行为。今后,经营者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告、街道横幅或店堂内外有价格内容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进行销售宣传;不得利用购物指南、商品宣传册、POP进行粮油销售宣传;不得标示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亏本价、特价等。经营者在粮油销售中应依法做到质价相符,不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得采取有奖销售、限量销售、限时销售、价外馈赠等方式低价倾销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干扰其他经营者经营。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时应当依法明码标价,必须使用物价部门监制的标价签、价目表(牌、单)。不得使用低价、优惠价、会员价等降价标价签来吸引消费者购买。
据了解,经营者在粮油销售中如果违反规定,以粮食、食用植物油开展或变相开展降价促销活动以及以粮食、食用植物油作为馈赠商品的,依据《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七条第(九)项和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给予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市场价格秩序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编辑:盛秀华)
作者:北京青年报宁佳中 杨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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