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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票 不可缺少的维权凭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 08:50 中国质量报

  曾在受理投诉中记者发现,因消费者提供不了“发票”等凭证,许多消费者的损失无法挽回。理直气壮地向商家索要发票,不仅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了国家利益,同时也规范了商家。不懂得索要发票,于国于己有害无益。但消费者索要发票的投诉并不多见。

  值得一提的是,河南一消费者为讨回手机发票,将商家投诉到消协,“发票”问题迎
刃而解。顾客索要发票店家一拖再拖

  日前,河南消费者艾先生向当地消协反映,他购买了1部新手机,但手机店以“发票用完了”为由,给他开了个收据。艾先生认为不妥,该店承诺:“过几天拿收据来换发票”。

  当艾先生如约到该店时,店主又说:“发票刚刚用完,等领回发票你再来吧!”此后半年多时间里,艾先生为换回手机发票,先后十多次来到手机店,店员回应他的总是那句话。艾先生感到该店根本不讲信用,便将该店投诉到当地消协。经消协以案说法,手机店主理屈词穷,立刻为艾先生开具了手机发票。

  艾先生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说,这起“发票官司”虽说打赢了,但类似情况在基层屡见不鲜,希望本刊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商家、消费者都要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依法办事,避免“发票投诉”再度发生。

  无独有偶。上月底,北京消费者王先生在驻京某营院一家饭庄和朋友午餐,他结完账索要发票,店员说“管开发票的人不在,下次再开。”王先生说“我要投诉你们!”店员马上陪笑说“你等等,我想想办法”。不出3分钟,一张金额相当的餐费发票送到王先生手中。因为没有发票维权空口无凭

  山东消费者李先生向本报反映,他在当地购买了1台装载机设备,当得不到及时“三包”服务时,便写信投诉了厂商。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该消费者没有购置发票,只有一份类似“霸王条款”的合同。合同上的日期是第一位买者与厂商签约的,随后又转过一次手,合同内容和日期没变,只是签名变了。按合同上的日期该设备确实过了“三包期”。李先生不服,又起诉到当地法院,法院判李先生败诉。

  还有一些不规范的美容美发店、小酒店、小商店、小超市、基层供销社经销店、自由市场、私人小作坊,以及做代理、直销、传销商品的经营者等等,不给消费者开发票似乎是平常之事,拒开的理由一大堆,如“会计有事不在,发票锁起来了”、“发票刚刚用完还未领取”、“手写的收据同样享受售后服务”、“不要发票价钱优惠,要发票多加钱”、“下次来再一块开或补开”、“先拿上这收据,等有了发票再来换”、“本店已是赔本销售了,还要开什么发票”等等,商家有意偷漏税,消费者讨要发票难得很。依法开具发票检验商家诚信

  发票,是在商品交易中,卖方(商家)开给买方(消费者)的一种凭证,票面标明有购物日期、货物品名、型号、数量、单价、总金额。发票在消费维权过程中是其他诸如收据、保修单、保修证、出门证、信誉卡、购货卡、服务卡等替代不了的惟一合法凭证。

  《消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后,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收据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消费者索要发票,经营者不得以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等代替。有正当理由不能及时出具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协商的时间、地点送交或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经营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的,应当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经营者“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历史的原因,还有部分消费者维权意识很差,认为质量问题或“打官司”的倒霉事不会落到自己身上,发票要不要无所谓,商家偷漏税与己无关。如今大部分消费者维权意识已逐步形成,少数欠规范的商家,为免交税,经常找一堆理由拒开发票。针对一些商家拒绝为消费者开具发票,消费者索要发票难、维权难等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发票管理的有关人士。

  该人士指出:发票是会计核算的有效凭证,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保障。生产者和商家在销售商品和提供其他劳务收取款项时,应依法开具发票,这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的义务和提高自身诚信的具体体现。除税务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外,也希望广大消费者努力提高依法索取发票的意识,共同营造一个法治与和谐的社会。本刊提示消费者:发票是依法维权不可缺少的重要凭据。一纸发票虽轻,但意义重大。增强发票意识,利国利民利己。

  作者:本报记者 陈 萍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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