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10日,在河南省禹州市火龙镇扇刘村做生意的刘国兴,花5元钱买了一只标识为“江苏扬州生产”的热水袋。2月11日晚,其八岁的儿子在熟睡中突然大叫起来,原来,在使用该热水袋取暖时,热水袋袋颈处突然齐口断裂,将其左腿大面积烫伤,便到村子的诊所治疗。时逢新春佳节,刘国兴打电话到消费者协会咨询,愿春节过后,调解解决。
3月4日下午,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和解的原则,经消费者协会调解,热水袋的店主补
偿刘国兴其子医药费等260元。
消协提示从法律上来说,作为经营者,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平等的,不因经营额小、赚得少,就免除对其所售商品承担的质量责任或赔偿责任。
诚实信用、尊重社会公德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后,消协工作人员要依法调解,而非按照消费者提出的过高要求后与经营者讨价还价,因此确定合理的索赔要求更有利于消协调解成功,有助于消费者在短期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别提醒非正常投诉实际上是消费者维权不当,原因是不完全了解《消法》、《产品质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有关赔偿的规定。另外,对自己权益的主张往往提出过分的要求,导致索赔时与商家内部规定的标准相去甚远。由于市场上商家赔偿的一些先例,使消费者在质量维权方面滋生了一些畸形欲望,抓住企业怕事态扩大的心理,把损失无端扩大,索赔漫天要价,最后,导致索赔无果,法律不支持,自讨没趣。
作者:刘晓红 李军辉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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