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后变更住所,法院的开庭传票无法送达,致使诉讼活动不能进行。3月30日,北京房山区法院将此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刘老太今年74岁,生育有3个子女,本已到了颐养天年的日子,刘老太却因为赡养问题将其中一个儿子和女儿告上了法院。起诉时,由于老人暂住在另一个儿子家,所以在起诉书中只留下了这个儿子的住址。房山法院受理此案后,及时排了日期,准备开庭。可当送达开
庭通知时却遇到了一个难题。法院工作人员按照刘老太留下的住址找到了她儿子所在村的村委会,却被告知该村全部在籍的名单中并没有刘老太的儿子,更不知刘老太的下落。
因为找不到原告,案件无法审理。最终,房山法院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原告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法官提示:原告应向法院提供明确的住所及联系方式,如变更住所或联系方式,应及时通知受诉法院。原告的不作为,使诉讼活动不能依法进行,只能按自动撤诉处理。这样既不利于保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更浪费了双方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
作者:王 媛
(来源:本站原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