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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正式表态:银行无权收取房贷违约金(04-06 10:36)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 10:36 中国消费网

  针对个别商业银行向提前还房贷者收取“违约金”,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专家5日表示,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另行约定,银行无权收取“提前还贷利息”或所谓“违约金”。

  这位专家说,按揭购房,消费者与银行之间构成的是借款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因此,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另行约定,银行无权收取“提前还贷利息”或
所谓“违约金”,以单方声明、告示等形式公布的应属无效。

  原借款合同中,如果有关于提前还贷收取相应费用的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而目前,国内购房按揭借款基本上都是不收提前还贷的利息和“违约金”的,这点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商业惯例。

  记者调查:房贷新政实施 提前还贷热潮未现

  “房贷新利率出台以来,很少有客户前来提前申请还贷。”华夏银行北京亮马河支行行长张志刚4日向记者介绍,“其实,加息对百姓而言,更大意义上的是一种心理作用。当然,我们更不会用收取违约金的办法来处理与客户的关系。”记者4日走访的银行机构传递出这样的信息,针对央行出台的房贷新政策,消费者虽然表现出相当的敏感,但是并没有出现大量的提前还贷热潮。此间分析人士认为,这一现象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承受能力正在日益走向成熟。

  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均按照央行政策规定,将个人住房贷款利率锁定在5.51%这一下限利率。“工行的客户群体比较庞大,业务种类齐全,长期的、多方面的精诚合作已经打造出了一直相对稳定的客户群体,他们一般不会因为利率的一时波动而选择撤离。”工商银行总行一位专业人士说,“目前从各地反馈的信息看,提前还款的不多。”

  来自建设银行总行的消息说,目前各地提前归还贷款的客户很少,总行并没有把这一问题提升到关注度很高的层面。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一位客户经理介绍,在其亲自经手的800多名房贷客户中,仅有3名客户想申请办理提前还贷,但还在犹豫中。当然,毕竟利率的调整牵涉到切身利益,前来咨询的消费者有不少,这很正常。

  “说实话,提前还款的情况平时也存在,一旦手头有了闲散资金,消费者当然会作出自己的理性选择。”中信实业银行有关人士介绍说,“何时还款是消费者的权利,如果采取收违约金的做法,无疑会赶走得之不易的客户。”

  此间一项调查数据显示,当被问及“听到房贷利率上升的消息,您的反映如何”时,多数消费者还是选择了按计划还贷,走一步看一步的方式。

  今后,对于提前还款是否收取利息或者违约金的问题,也要按照《合同法》、《消法》、《银行法》等规定,由各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各商业银行也不能通过“价格联盟”的形式统一制定条款而限制竞争。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专家表示,本次利率调整所引发的提前还贷现象,据分析可能还会继续。个别商业银行所采取的收取提前还贷利息或“违约金”的做法,从法律的角度讲缺乏合同条款方面的法律支持,从金融管理和竞争的大环境讲,反映了我国商业银行对于风险的预测意识和能力不足,当市场变化后,出现寄希望于单方面强行变更、解释合同以解决问题的被动局面。

  这位专家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信贷消费的范围还会增大,比例也可能会有大幅度提高。这次房贷市场利率变化产生的影响,实际上是给商业银行的经营服务提了一个醒。这位专家同时说,有报道称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已表态不收提前还贷的利息或“违约金”,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这些银行对前述规定的理解和遵守。

  商业银行的资金来自储户,银行经营不善,储户的权益也会受损。这位专家提醒广大消费者,今后储蓄也要选择信誉好、抵御风险意识和能力强的银行。

  第一访谈:提前返还房贷不算违约

  针对借款人提前偿还房贷是否应支付违约金的争论,新华社记者5日走访了首都部分法律界人士。他们认为,市场行为从法律层面说是一种合同行为。在目前银企借贷关系不良、呆账坏账增加、信用信誉不佳的大背景下,提前还贷在客观上降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也有利于培养人们的信用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而不应该视为违约行为。希望银行业通过对该事件的处理向人们昭示:与经济成长相伴随的契约文明正在向我们走近。

  法学硕士、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耀黎说,从现实情况看,目前一般的借贷合同均未对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应支付违约金作出专门约定。我国《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根据该规定,借款人可以选择提前偿还借款,且应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向银行缴纳较少的银行利息。

  郭耀黎认为,按照“法无禁止即为许可”的法学原理,在法律和合同未对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不得将该行为解释成违法或违约行为,不应向借款人收取额外费用,更不得以收取违约金方式要求借款方承担过度责任。

  北京纵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王惠认为,提前还贷在法律上是对合同的提前履行。尽管我国法律原则上赋予债权人在提前履行的问题上有拒绝受领权,但我国《合同法》第208条的规定,实际上体现了我国法律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款的立法政策。由此,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是为法律所允许的。银行在接受了当事人提前还贷后收取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王惠说,一个简单的事实是,每一个购买房子的消费者所签署的贷款合同都是银行单方面提供的,在合同订立及利益保障方面,银行无疑处于强势地位。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利率上涨这种重大的变更情形时,贷款者为了自己生活的需要和更好的条件选择提前还贷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在合乎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应该得到保障和社会的支持。(编辑:盛秀华)

  作者:北京青年报丁海军 谢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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