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寄特快专递不让使用邮票,北京消费者程建国将北京市西城区邮电局西外大街支局告上法庭,要求邮局接受邮票,返还现金(详见本报1月28日A1版报道)。4月4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双方就寄特快专递是否可以用邮票的法律依据问题展开辩论。
原告认为,《邮政法》第16条规定,“各类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或者证明邮
资已付的戳记表示”。对于邮资凭证,《邮政法实施细则》第26条明确规定,“邮资凭证是邮电部发行的,作为邮件纳费标志的有价证券,包括邮票,印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上的邮票图案,邮资机打印的邮资符志”。上述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寄特快专递可以使用邮票,邮局拒收邮票的做法显然违法,并严重侵犯了消费者使用邮资凭证的权利。
被告以1991年邮电部发布的《国内邮件处理办法》进行了回应,该《办法》规定,“国内特快专递以支付现金和总付邮资的形式交付”。原告律师认为,《国内邮件处理办法》是邮政局内部规定,而《邮政法》是国家法律。国家法律的效力高于邮政局内部规定,所以该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编辑:李旭波)
作者:中国消费者报万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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