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案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导入法治
改动近百处的《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案草案)》,昨(4)日首次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近年来,随着全省各地相继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建设和旧城改造力度,城镇房屋拆迁量随之增大。与此同时,各地由城市拆迁引发的信访事项也源源不断———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的统计,目前反映城镇拆迁问题的信访事项位列五大信访突出问题。
省建设厅有关部门负责人将现今城市拆迁问题归纳为4类:有的城市超越经济承受能力,盲目扩大拆迁规模,造成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不落实;有的城市随意变更城市规划,致使不少近年新建的商品房和珍贵的历史建筑、历史街区被拆除;有的城市对依法拆迁重视不够,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存在违规拆迁问题;有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严重违规操作,出具不实拆迁评估报告。
为此,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严厉叫停“野蛮拆迁”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出台政策保护被拆迁者合法利益。此次修改将进一步把“维护拆迁者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的意图由政策层面导入法治轨道。
省建设厅厅长杨洪波昨日表示,为更充分地体现民意,起草组不仅多番组织调查研究,还于去年10月20日举行了有拆迁人代表、监管人代表、房地产评估机构代表和包括被拆迁人代表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立法听证会。
对比草案新增的三项内容,上述立法主旨体现明显:一是建立监督机制,二是保护被拆迁人利益,三是对特困户进行保护。此外,禁止“野蛮拆迁”的也被写在草案中。
不过,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有关人士也指出,此次审议还只是开始,鉴于本部法规涉及问题敏感,不排除再度公开征求群众意见的可能。而按照惯例,一般草案必须要经过三次审议才能通过。
草案解读 引入外部监督
针对部分城市盲目扩大拆迁规模,草案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当征求专家和群众的意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部门批准并报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此外,草案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查拆迁许可证申请时,应当邀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社区代表等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对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方案进行评议。拆迁申请获得批准后,参加评议的代表有权对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情况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专用情况进行监督。
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专用
为防止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草案规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其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草案同时规定,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撤销房屋拆迁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取消货币补偿政府指导价
草案删去了原条例关于“货币补偿金额以政府指导价确定”的规定,而是按照国务院条例,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的原则。
草案还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必须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产权调换面积;拆迁人扩大或缩小产权调换面积超过3%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或有权对超过3%的扩大部分的产权面积以成本价进行结算。
安置房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草案规定,用于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45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不再支付。
“野蛮拆迁”者既赔且罚
草案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迁或者未由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拆迁的,拆迁人和有关单位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也不得强行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第41条同时明确,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并对拆迁人或者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编辑:李旭波)
作者: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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