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议正式签订之前,王先生的四间房屋被强行拆除,他以不同理由两次将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告上法院。记者昨日获悉,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获赔11万元。
王先生的四间房屋位于东城区东直门附近,2001年,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取得拆迁该地区房屋的工作,并着手与王先生协商签订拆迁协议,但直到2002年1月15日,房屋被强行拆除时,双方都未能正式签订协议。
2002年3月27日,王先生与住宅发展中心补签《安置协议书》,之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根据协议,住宅发展中心除安置王先生一套商业用房之外,还付给他自建房补助费及困难补助费36万元和私房房价款7万余元。
2004年1月,王先生以强拆在前,协议签订在后为由,将住宅发展中心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再偿还他一套住房或返还房屋价款40万元。
东城法院一审驳回了王先生的请求,王先生提起上诉。2004年10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东城法院的判决,但认为住宅发展中心应给予王先生3万元补偿款。
法院判决不久,王先生以部分物品在拆迁中丢失和被抄走为由,再次将住宅发展中心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6万元,并偿还被抄走物品。
东城法院审理认为,住宅发展中心在拆迁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给王先生的正常生活造成不便和部分财产损失,法院判令住宅发展中心赔偿王先生8万元。(编辑:石淼)
作者:新京报陈俊杰、杨文起、崔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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