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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收房贷违约金须征得消费者同意(04-05 08:51)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 08:51 中国消费网

  广东四大银行要对提前还贷的客户收取违约金?昨天广东一家媒体的消息在市民中“激起千层浪”。但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也一针见血地指出,银行收取违约金的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更改合同和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就是违规,消费者有权不予交纳。“我们早在三四年前就开始对提前还贷收取少量的违约金,并非像媒体所说的在今年3月17日央行升息之后才收的。昨天,中行广东省分行办公室的一位负责人这样告诉记者。

  据了解,广东中行的贷款合同文本中已经明确写道:“贷款一年内不准提前还贷”、“按还款额度一个月的利息收取违约金”的字样。举例来说,如果客户在贷款两年后打算提前还款15万元。那么违约金以15万元一个月的利息来计,利率按照原合同签订的老利率(5.31%/12=0.44%)执行,违约金为660元左右。不过该人士也强调:“对于三四年前老合同的客户,中行并不收取违约金;而合同修改后的客户,中行也会提前跟他们说明白。”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必须在消费者同意的前提前先更改合同,否则消费者都有权利拒绝支付。

  据了解,目前大多数银行在与客户签定的合同中都没有是否收取违约金的。“如果这部分内容在合同中没有说明,可以有不收、以后再收等多种解释。但是根据《合同法》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意味着房贷合同应该做出有利于消费者(不是合同制定方)的解释。所以我们可以认定为不允许收违约金。”

  “如果银行要收违约金,必须在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更改合同,或者对新的贷款人使用新的合同文本。”王前虎进一步解释说,“如果一家银行要违约金,它将承担业务萎缩的风险,一般单个银行都不愿冒此风险。但是如果银行采取行业联盟的方式统一收取,就是‘价格托拉斯’,这种垄断行为同样是违法的。”(编辑:齐彦洵)

  作者: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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