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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电子商务安全加把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 10:52 中国质量报

  在人类交往史上,对文书的确认方式从按指印到盖章再到签名,每一次确认方式的发展都见证了一次文明的变迁。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成为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它的出台,开启了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大门,为网络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更为我国的网络立法与国际立法的接轨起到了示范性作用。

  实施《电子签名法》将涉及物流技术、标准以及第三方认证等支撑体系建设。为使读
者对《电子签名法》的来龙去脉及其影响有一个更全面、深入的了解,这里对《电子签名法》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做一简要介绍。立法为了电子签名的可靠

  《电子签名法》全文约4500字,共五章36条,分为总则、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责任、附则。该法总则对《电子签名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概念给予了明确定义,此外,给予了消费者选择使用或不使用电子签名的权利;“数据电文”一章主要规定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效力、原件效力、保存要求、证据效力等;“电子签名”明确了安全电子签名的效力、安全电子签名的条件、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行为规范和管理机关。用不用电子签名看约定

  制定《电子签名法》的目的是规范电子签名的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在该法第三条中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等同于传统签名

  《电子签名法》的立法三原则是:功能等效原则、尊重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则、技术中立的原则。

  功能等效原则就是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等同于传统的签名,也就是说使用电子签名不等于完全否定物理世界的签名。这点非常重要。有些人讲《电子签名法》是信息化的一部根本法,是信息化的一部条件法。《电子签名法》的主要起草人、国务院信息办公室法规组副组长秦海认为,这种说法是完全不对的,这种理解违反了功能等效的原则。他解释说:“比如,我在物理空间认识张三,张三和我建立的任何合同和合约,它的效力和虚拟世界张三和我建立的任何合同和合约的效力是等效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就是功能等效的原则”。

  其次是尊重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则,也就是用不用电子签名是你自愿的事。在虚拟世界里,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数据电文和通过其他各种各样的形式,来使得交易或行为能够发出一个链接。在这个链接的过程中,你到底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方式,这部法律没有做强制的规定。

  在这个法里,没有对使用哪一种技术进行强制规定,所以说是技术中立的原则。很多人都以为只有采用PKI(非对称加密)和CA才能进行电子签名,实际并不是这么回事。PKI和CA只是电子签名的众多技术中比较常用的一种。该法律并不指出哪种技术更为先进,哪种技术是安全的,只要求该技术满足本法的规定、或当事人自行选择的就可以。满足安全电子签名的四个条件

  法律规定,只要能够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电子签名就被视为安全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生成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生成数据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改动能够被发现。第三方认证也有责任赔偿

  对广受关注的电子签名认证问题,这部法律规定,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使用电子签名时,往往需要由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向交易对方提供信誉保证,这个第三方一般称之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其他民商事法相比,《电子签名法》不仅仅强调罚款,对电子认证的服务机构,还加上了责任赔偿。法律规定,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如果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是指如果一个用户出了问题,不是主管部门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罚款就了事了,而是对行为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必须进行赔偿,这是其他民商事法律里没有的。

  其次是提高了电子认证服务行业进入的门槛。CA(电子认证的服务机构)是作为电子签名的依赖方存在的,但中国目前的CA机构都是条块的,彼此不提供交叉认证,也没有什么应用。有很多地域性的CA机构,没有应用对象。正因为这种情况,这部法律把电子认证服务门槛提高了,处罚也提高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从事相关业务,需要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不但没收违法所得,而且在违法所得的基础上追加罚款,所以这比任何对第三方制裁的民事责任罚款的量都大。盗用他人电子签名者将负刑事民事责任

  为保护电子签名人的合法权益,该法律规定,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消费者在应用中要特别注意的两点

  一是电子签名尽量不要使用数字或字母,以增加黑客破译的难度。二是要获取数字证书时,应尽量向有资质、正规的认证机构申请。一些不适用于本法的特定情形

  该法律规定,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如果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并不适用于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这部法律作出上述规定为推动公用事业信息化发展留下了发展空间。

  另外,这部法律还规定,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以及其他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按照《电子签名法》规定,都不适用于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三大硬伤制约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本报记者王惜纯

  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实施,中国电子商务相关政策法律环境以及信用、认证、标准、支付和现代物流等支撑体系建设正在展开。近日,由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主办的“中国电子商务发展论坛”在北京召开。专家们一致认为,电子商务正改变着传统的交易方式,冲击着落后的管理思维,但中国电子商务处境依然尴尬,存在三大硬伤。结构差异

  国家质检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认为,现在中国互联网的使用人数已经超过了8000多万人,随着电脑、宽带的进一步普及,这个数字还会进一步扩大。而美国、欧洲等一些发达国家,他们的人口绝对量没有那么多,但其网民的绝对数量,或者说网民在人口当中所占比重远远超过我国。在我国,从经济发展水平,知识结构以及消费能力看,还有很多人买不起电脑,买得起电脑的人大部分就是在网上打打游戏、聊聊天,宣泄感情,真正的网民数量和拥有计算机的人占人口总数的比例相对还是较少,网上购物的不多。这种网民结构与电子商务目标顾客之间的错位,无形中制约了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诚信缺失

  2004年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和中消协年度的投诉分析显示,有关电子商务的投诉与日俱增。主要表现在,网站对商品作夸大的虚假宣传,商家不及时送货、产品质量低劣、承诺不兑现,售出产品不实行“三包”、买时容易退时难,网上隐私保护及交易安全措施无法保障等。诚信,成了制约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瓶颈。

  由于电子商务供需双方互不见面,仅靠点击一下鼠标即可完成。刘兆彬认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了近10年的时间,假冒伪劣现象不断发生,诚信问题越来越凸显,已经成为电子商务网络经济发展一个核心。如果诚信问题不解决,电子商务就失去了发展的生命线,对这个行业的打击可以说是毁灭性的。

  中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讲述,自己曾到易趣、淘宝网等一些网站去淘宝,结果“荣幸”地淘到了一些“垃圾”,损失数千元。他认为,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运行方式是虚拟的,交易模式是虚拟的,但结果又是现实的。如果缺失了商业道德的约束和法律的规范,电子交易会出大问题的。

  原国家工商总局市场经济管理司司长赵凤梧认为,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其他市场等一些假冒伪劣现象,在我们高端的电子商务市场上同样屡屡出现,这恰恰是我们当今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的一种悲哀。赵凤梧说,这是一个极大的不对称。体系软弱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扩散性、跨地域性,消费者网上买到一些劣质化妆品、质次相机、仿冒皮包,退货找不到人,投诉无凭证。专家说,这种状况今后有望得到改善。《电子签名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网络经济正在向法制化、规范化迈进。对倡导诚信为本的经营模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中国网络建设的健康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同时,也有业内人士指出,网络环境当中的诚信问题,不是仅仅靠这样的电子签名法能够解决。专家指出,要想根本铲除互联网交易中的种种弊端,不能仅仅靠法律,不是靠外在舆论的抨击,归根到底要靠行业的自律,靠一个有着强大的自律功能的互联网联盟,率先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国外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

  全球电子商务立法是近几年世界商事立法的重点。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主要围绕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展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至少有40多个国家与地区已经制定、颁布了实质意义上电子商务法。

  在国际组织方面,自1985年至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会(简称贸法会)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它们主要包括:《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贸法会正在起草制定《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此外,欧盟委员会于1997年提出了《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为规范欧洲电子商务活动制定了框架,1998年颁布《关于信息社会服务的透明度机制的指令》,1999年通过了《关于建立有关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

  欧盟部分成员国原先的立法中,并不承认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但在1999年12月13日生效的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在集体范围内关于电子签名的指令中规定:如果一个由安全的电子签名产生装置发出的电子签名,经过合格的认证,并且其满足成员国国内法对纸质媒介上的签名的其他要求,那么该签名具有法律上的证据力,被视为与传统的签名等价。

  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颁布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1995年美国犹他州颁布《数字签名法》,另外美国的全国州法统一委员会也于1999年7月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供各州在立法时采纳。2000年6月,美国通过《电子签名法案》,允许消费者和商业企业使用电子签名填写支票、贷款抵押服务以及商业买卖合同。它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签名应用的范围,表明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走上了联邦统一制订的道路。

  德国在1997年实施《信息与通用服务法》,俄罗斯1995年的《俄罗斯联邦信息法》赋予通过电子签名鉴别的、经由自动信息与通讯系统传输与存储的电子信息文件的法律效力,并规定电子签名的认证权必须经过许可。加拿大1999年出现《统一电子商务法》,意大利1997年颁布了《数字签名法》。

  在亚洲,马来西亚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提出了建设“信息走廊”的计划,并于1997年制定了《数字签名法》,这是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立法。同年,韩国也制定了内容较全面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紧接着,新加坡于1998年正式制定颁布了《新加坡电子交易法》,又于1999年制定了《新加坡电子交易(认证机构)规则》和《新加坡认证机构安全方针》。印度于1998年颁布了《电子商务支持法》。菲律宾也在2000年制定了《电子商务法》。我国香港2000年出台了《电子交易条例》。泰国的《电子商务法》也正在制定之中。日本政府于2000年6月颁布《数字化日本之发端———行动纲领》。该纲领重申了电子签名认证系统对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意义,并分析了几类具体认证系统及日本应采取的态度。行动纲领建议立法要点包括: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保障“电子签名”所使用技术的中立性等。

  对于认证机构的管理,国际上有不同的模式。美国强调市场选择,所有在数字签名活动中提供认证服务的机构都是一种商业活动,他们靠自身的技术和信誉获得市场的认可。欧洲则要求中介机构对认证机构进行评测、审计,并对其安全性、可信性给出意见。新加坡和我国的香港做法又不一样,新加坡要求认证机构必须由政府批准,香港则是指定香港邮政署为认证服务提供者。意义与背景

  和以往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不同,《电子签名法》是一部具有很高级别和地位的法律。它的颁布对于电子商务在全国的发展将推动极大。《电子签名法》赋予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以及法律责任。该法还规定了其应当具备的条件,每一个互联网的使用者应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就能表明自身的身份。对于使用电子报税、电子报关以及用电子文档提出行政申请的人们来说,不必再去下载文档、打印、手工填写,再手写签名去送达有关部门,只需要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与电子文档一同发送相关部门即可。届时人们可用手写签名、公章的“电子版”、秘密代号、密码或人们的指纹、声音、视网膜结构等安全地在网上付钱、交易及转账。

  在我国,广东、上海等地较早完成了与数字签名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建设,并出现了一些电子签章的认证机构。中央一级的立法则是从2002年开始的,当时国务院信息办委托有关单位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最初的定位是行政法规,但在网络经济和数据电信事业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国务院决定直接将该立法的层级提高为法律。在对原来起草的条例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后,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2004年3月24日,在温家宝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电子签名法(草案)》获得原则通过,随即被提交全国人大讨论。4月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对该法进行了审议。6月2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对该草案进行了审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名词与概念

  “电子签名”是广义的提法,是以保障基于网络交易平台下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为目的,满足和替代传统签名功能的各种电子技术手段,并不是手工签字或印章的图像化,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它是电子印章,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程序或者符号、声音等数据,签名人加密后把签名文件发送给交易对方,交易对方收到的签名文件是一堆“乱码”,需解密后验证。其中“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数字签名”是通过密码技术实现电子交易安全的形象说法,是电子签名的主要实现形式。它力图解决互联网交易面临的几个根本问题:数据保密;数据不被篡改;交易双方能互相验证身份;交易发起方对自己的数据不能否认。

  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还必须是“可靠的”,即必须同时符合“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等几种条件。《电子签名法》本着技术中立的原则,并不指出哪种技术更为先进,哪种技术是安全的,只要求该技术满足以上标准,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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