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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销售员 脚踩两只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 09:03 中国质量报

  2005年2月1日,四川省凉山州彝族自治州首例不服医药行政处罚诉讼案,在雷波县人民法院宣判。至此,一起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新类型案例一审降下帷幕。退休谋事推销药品

  今年五十有余的吴宽虞先生,原是雷波县人民医院的医生。2002年4月,尚不到退休年龄的吴医生因故提前退休了。

  干过门诊部主任,熟悉医务及药品的吴宽虞,退休后有些闲不住了,总想找些事做。于是凭着过去的熟路,他开始为药业企业代销药品。2002年4月,吴医生与四川省宜宾中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宏公司)达成协议,吴宽虞被中宏公司聘为药品代销员。

  2002年8月,吴宽虞与中宏公司签订的药品代销推销员协议届满。同月28日,吴宽虞被宜宾市康鑫药业公司(以下简称康鑫公司)聘为业务推销员。

  吴宽虞办理完毕有关委托事宜、证件后,即与雷波县医院以及八个区乡卫生院、站联系推销业务。2003年2月至10月,吴宽虞共为康鑫公司销售药品价值8万余元。其间正值“非典”流行期间,相关药品十分紧张,有的药康鑫公司缺销。2003年2月中旬,吴宽虞与部分要药单位的负责人到宜宾购买药品,获悉雷波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区乡卫生院要进行检查,各负责人于同月22日返回,吴宽虞继续留在宜宾康鑫公司购药。鉴于尚差部分药品,吴宽虞轻车熟路去了中宏公司,购进了上万元的药品。2003年4月、9月,吴宽虞又在中宏公司为雷波县两家医疗机构购进了部分药品。销两家药药监局罚销售员

  2003年10月20日,雷波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县药品市场例行检查。当执法人员一行到辖区汶水镇汶水村医疗站门诊部查验药品时,获悉该站从吴宽虞手中购进价值528元的药品。雷波县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10月21日就此事立案调查。吴宽虞于当日主动接受药监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对自己的行为做了说明。

  经过几个月调查雷波县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吴宽虞在2002年8月28日被聘为康鑫公司药械代销员后,于2003年4月25日,从中宏公司购进药品11203.20元,然后转卖给雷波县医院;2002年2月22日从中宏公司购进药品两万余元转卖给海湾乡、杉树乡等卫生院。2003年2月至2003年9月,吴宽虞从中宏公司购进药品合计31066.70元。

  2004年7月25日,雷波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吴宽虞之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14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5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73条,《行政处罚法》第27条之规定,处以吴宽虞罚款12000元。不服处罚提起诉讼

  2004年7月29日,备感委屈的吴宽虞对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吴宽虞在讼状中认为,自己的行为均符合我国药品管理法规的规定,但雷波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无视国家法规,对其合法行为给予行政制裁,严重损坏了自己与用户之间的声誉,造成了本人重大经济损失。为此,请求法院撤销凉雷药行罚(2004)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判令被告赔偿经济、名誉损失共7万元。

  该案是雷波县药品监督管理局乃至于凉山州药监处罚行政诉讼的第一案。该局的书面辩状称,吴宽虞于2003年2月至2003年10月期间,无证经营宜宾中宏药业有限公司药品164个批次,推销给雷波县九个医疗机构,涉及金额31066.70元。吴宽虞的行为属于违法经营,我局依照《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均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吴宽虞的诉讼请求。药销员不得兼销两家货

  吴宽虞认为,2002年8月后,虽然应聘为康鑫公司业务员,又在中宏公司购药,但这是本人受雷波县几家医疗单位的委托代为购买,非自己经营,构不成违规违法。而雷波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则认为,原告无中宏公司的委托,又无经营许可证,而经销药品显然属于违法行为。吴宽虞称是为医疗机构委托购买,但购药单位获得的发票中,其购药单位却是屏山县的两个卫生院及一个诊所,故委托的事实不能成立。原告主观上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客观上实施销售药品的行为,其违法性在于没有合法的证照,侵害了国家对药品正常的管理秩序。故对其处罚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2005年2月1日,雷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宽虞在担任宜宾市康鑫公司业务员期间,又销售中宏公司药品,这一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5条即“药品销售人员不得兼职其他企业进行药品购销活动”的规定。原告既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中宏公司委托,又无购药单位委托,经营药品,又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14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需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无《药品经营许可注册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故雷波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吴宽虞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做出一审判决:维持雷波县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7月28日凉雷药行罚〔200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吴宽虞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宣告后,因吴宽虞出门在外,无上诉与否的信息反馈。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4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无《药品经营许可注册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3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主动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5条:药品销售人员不得兼职其他企业进行药品销售活动。

  作者:赖基仁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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