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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冒名支取之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 09:01 中国质量报

  2001年10月18日,家住河南省南阳市的朱得铖来到工商银行向其牡丹灵通卡内存入现金30000元,加上卡内剩余的款项,银行出具的储蓄存款凭条上金额为32012.08元。第二天朱得铖再次向卡内存入现金45000元,而银行这次出具的存款凭条上卡内余额则成了45096.08元。朱得铖昨天存钱之后并没有支取存款,因此卡内余额应为77012.08元,银行当班职员经过查询确认该卡已被支取31916元。

  事情发生后,朱得铖多次到银行交涉查询31916元存款的去向。中国工商银行南阳市分行营业部于2001年11月22日告知朱得铖查询结果:朱得铖的存款被他人于2001年10月19日在福建永春县冒名支取。朱得铖要求返还存款,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朱得铖一纸诉状将南阳市分行告上了法庭。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追加中国工商银行永春县支行为第三人。

  在庭审中南阳市分行辩称,我行在为原告提供服务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并无过错,由于牡丹灵通卡本身及密码管理者的惟一性,异地取款人必须具备相应密码才能支取,因此我们不应承担灵通卡存款被冒领的责任。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永春县支行述称,我方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银行的电脑仅凭客户的密码来识别客户的身份。因此,第三人凭原告密码通过电脑将款项支出,已正确履行兑付存款的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另外查明,2001年10月19日,在永春县支行达埔储蓄所,一男子以朱得铖的名义持卡取款,该男子在取现单上签名确认时将朱得铖三字写为“朱德成”,当班柜员告知其签名不符,该男子将“德成”二字划掉,在上面更改为“得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存款人所存款项的安全和随时支付的义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永春支行在办理异地取款的过程中,虽然按规定进行了审验和刷卡,但在取款人签名与预留签名不符时,未能引起其工作人员应有的防范意识,致使原告的存款被冒领,作为代理行未尽到合同的附随义务,对此负有过错责任。最后,法院判令,由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南阳市分行营业部支付原告朱得铖存款31916元。

  一审判决下发后,中国工商银行南阳市分行营业部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无误,维持原判。

  作者:李 涛 曾庆朝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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