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于北京某电子公司的王女士休产假期间,公司未发放全额工资且未报销其怀孕、分娩的医疗费用,王女士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判令公司支付王女士产假期间全额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报销部分医疗费用。
王女士于2002年3月进入北京某电子公司工作,任总经理助理职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1月开始,王女士的月工资核定为3600元,其中基本工资1450元,绩效工资及各
种补贴共计2150元。2004年1月,王女士向公司申请休产假,得到准许,并于次日进行了工作交接。公司在王女士休产假期间仅支付了2月产假工资1450元;3月起至6月,公司以抵消王女士从公司的借款为由,未发放工资。
王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向法院起诉,因对裁定、判决支付其工资数额不服,王女士上诉至市一中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与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劳动者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故该公司应当按照王女士产假前正常劳动期间应得的工资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而绩效工资、房补、交通补助、通信补助列入王女士工资单内,属其产假前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性收入。
据此,一中院终审判令该公司支付王女士工资13037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259元;公司为王女士报销怀孕、分娩医疗等费用共计5300余元。
作者:范红萍
(来源:本站原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