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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投诉)山参合法身份证该由谁发(03-30 10:19)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 10:19 中国消费网

  谁有合法资格给山参一个权威的身份证?3月28日,本报刊登《“我买的山参究竟是真是假”》一文后,有读者提出了这样的问题。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山参作为一种名贵的中药材,其真伪的鉴定应由法定机构来执行。

  《药品管理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国家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2004年12月16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发出专函:“对于人参药品的检验,必须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早在2001年12月4日就发文强调:“如标识为‘生晒山参’,必须出具产地证明和省级以上药检所的检验报告书”。

  消费者王玉林状告北京市药监局及华润超市北京国贸中心分店和孙永义状告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的诉讼,其焦点之一就是两消费者所购山参附带的“农业部参茸及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鉴定证书是否具有合法的证明力。据了解,目前市场上售卖的山参,还有相当一部分附有“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农业部特种经济动植物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等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记者于今年3月28日分别对上述鉴定机构进行电话采访,问了他们同一个问题:“你们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吗?”均得到了否定回答。

  那么,这些机构出具的野山参鉴定结果可靠吗?

  2004年2月19日,参行专家姜作华将5棵附有鉴定证书的山参举报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中两棵被“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为“生晒野山参”,一棵被“农业部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鉴定为“生晒山参”,一棵被“农业部特种经济动植物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鉴定为山参,一棵被商家自鉴为“野山人参”。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上述5棵参进行了检验,结论均是:“本品按《中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检验,性状不符合生晒山参规定。”

  据了解,目前我国参与人参管理的部门有多个,质检、农业、药监等所属的鉴定机构各自为政,各发各的野山参鉴定证书,鉴定依据也不统一。有的依据2000年版《药典》,有的依据国标《野山参分等质量》(GB/T18T65-2002)。如此局面,加剧了人参市场的混乱,一些生晒山参名不符实,使消费者蒙受了相当大的损失。参行专家认为,山参是名贵的中药材,没有出现在卫生部发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上。其鉴定检验必应按照《药典》的质量标准,由法定的检验机构依法进行,多头管理、多头鉴定的局面必须尽快改变。(编辑:李旭波)

  作者:中国消费者报高秀东 柳絮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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