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边女士3月25日致电本报称,她为公司订购了一台戴尔电脑,但戴尔公司却以送货地址与他们“黑名单”上的一家公司地址相同为由拒绝卖给边女士电脑。
3月22日,边女士从网上选中了一台戴尔电脑,她随即拨打戴尔销售热线确认对方已经下单。3月24日,边女士通过银行把钱划过去,戴尔公司承诺29日送货。但3月25日,戴尔公司突然称,由于边女士公司的送货地址与戴尔公司“黑名单”上的一家公司地址相同,因此
拒绝卖给边女士电脑。“我们都在同一个写字楼办公,难道我们楼里所有公司都因为与那家‘黑名单’上的公司地址相同而买不到戴尔电脑吗?”对此,边女士认为戴尔公司的解释不合道理。
随后记者致电戴尔公司客户服务部,工作人员称,戴尔公司确实收到了边女士的电脑订单,但订单上除公司名称不同外,边女士所在的公司与一家“记录在案的公司”(也就是边女士所说的“黑名单”)登记信息完全一致,连公司联系人的电话都一样。而原则上,戴尔是不与“记录在案的公司”做生意的。
对于戴尔的说法,边女士表示,她知道那家“记录在案的公司”,虽然同在一个地方办公,但却是两家公司。边女士称去年那家公司曾经在戴尔订购了一台电脑,但随后被戴尔公司认定是倒卖电脑,从而留下“案底”。
为什么要设置“记录在案的公司”名单呢?戴尔公司的有关人士昨天解释说,戴尔是一家美资公司,美国相关法律规定在美国注册的IT公司从事境外经营活动时必须遵守美国的交易管制条款,条款规定不得与某些特殊行业的公司进行交易。而相关条款所涉及的方面,记者没能找到,戴尔公司也未能提供。
昨晚7点半,戴尔的有关人员又特意致电记者表示,戴尔公司经核实后认为边女士的公司可能在倒卖戴尔的产品。因此,戴尔是不会卖给边女士公司电脑的。(编辑:李旭波)
作者:北京青年报李天际 徐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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