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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投诉)拷问餐饮业潜规则(03-29 08:37)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9日 08:37 中国消费网

  2004年岁末,浙江金华的消费者王柏昌约了朋友到金华华夏小肥羊火锅城吃饭。上菜后,王柏昌让服务员上“酷儿”饮料,服务员说酒店没有这种饮料,并表示没时间代为购买,王便自己出去买了4瓶“酷儿”饮料,共花费9.2元。面对此举,火锅城的服务员和经理告诉王柏昌自带酒水要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俗称“开瓶费”)。在结账时,除了正常的饭菜费97元,王柏昌还被收取了自带酒水服务费13元。

  服务费竟然比酒水费还高?王柏昌心里不是滋味。于是,他一纸诉状将火锅城告上了法庭。王柏昌要求法院判决火锅城返还服务费13元,并赔礼道歉。由此,浙江省首例“开瓶费”纠纷在浙江餐饮界闹得沸沸扬扬。

  “开瓶费”被法院否定

  酒店收取13元自带酒水服务费是否合法成了本次诉讼的焦点。金华市婺城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火锅城以王柏昌自带酒水为由收取13元服务费既无法律依据,也无收费标准,法院从三个方面点出了该项服务费的不合法性。

  其一,从合同法角度分析,华夏小肥羊火锅城虽然在菜单的左上角标明“本店薄利多销,谢绝自带酒水”字样,可视为火锅城提供的格式条款。但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而火锅城“谢绝自带酒水”字样既未在店堂内公告周知,也未对“谢绝自带酒水”的格式条款作出说明,即自带酒水要收服务费这一规定不明确。王柏昌虽然最后付了这项服务费,却是别无选择,是违背了其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分析,在火锅城不能提供或代购“酷儿”饮料的情况下,王柏昌有权自行购买并带入酒店饮用,因该饮料系原告自行购买,不存在酒店提供购买服务的事实。餐馆在消费者吃饭前未告知,而在用餐时才告知,明显损害了消费者的事前知情权。

  其三,从价格法角度分析,虽然市场经济情况下餐饮服务的价格是放开的,但酒店也要依法经营、明码标价。在举证期限内餐馆没有向法院提供自带酒水服务费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依据。同时,其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的标准随意性较大,可视为酒店自行确定的规定。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火锅城业主返还王柏昌自带酒水服务费13元。该判决结果在浙江省餐饮行业引起了剧烈震动,王柏昌的胜诉让消费者在法律上找到了酒店收取“开瓶费”违法的依据。

  然而,前不久调查杭州市一大批酒店餐馆后发现,一方面此案的判决并未影响酒店餐馆对“开瓶费”的收取;另一方面,判决后,消费者认为这一存在多年的餐饮业潜规则应当得以正规化和明白化。

  “开瓶费”何以成了潜规则

  将部分餐馆的酒水价格和超市价格略一比较,马上就能明白酒店为何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的缘由。

  一瓶“五粮液”,在超市里卖二百多元,在餐馆里一般要卖四百多元、六百多元甚至八百多元。一种“淡爽型”啤酒,超市价格是4.5元,到了餐馆就成了10元、20元。这样看来,越是高档的酒水,餐馆卖出的利润就越大。在目前酒店餐馆宣称菜肴薄利甚至无利的情况下,如果消费者自带酒水,酒店将损失巨大利润,甚至无利可图,因此一般酒店都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如果酒店不能按消费者要求提供酒水,或者消费者一意孤行要求自带酒水,那就只能收取所谓的“开瓶费”了。

  杭州红泥花园酒店一位姓刘的经理指出,酒店对酒水的定价包括很多方面,如酒店的装修设施,所提供的服务,这些都是算入酒店成本的,所以,也自然包含在酒水价格之内。而且,现在餐饮业竞争日趋激烈,餐饮业饭菜价格已经被压得很低了,所以在酒水上,价格就被追加上去了,酒水利润比饭菜高出70%,所以控制自带酒水也就成为惯例,有些餐馆收取“开瓶费”也是不得已,如果顾客都自带酒水,餐馆就无利润可言了。

  浙江省餐饮协会副会长何也可接受采访时说,多年来,协会以及行业内部一直没有对“开瓶费”制定过相关的规定,因此,酒店餐厅在实施这一做法上往往是各取所需,自成一套,收取自带酒水“开瓶费”,也就逐渐演变成行业内部的一种潜规则。

  针对酒店自带酒水“开瓶费”的提法,何也可提出了异议,他认为应该叫服务费来得更为恰当。因为在酒店、酒吧这样一些特定的场合,饮酒是一种综合性的享受,客观上顾客享受了酒店的所有服务及文化设施。因此,所谓“开瓶费”可以被解释或理解为服务费的代称。这样的收费,只要合法(符合物价局的标准)、合理(消费者接受),就无可厚非。

  浙江省消协秘书长叶元春则道出了酒店收取酒水“开瓶费”的另一层原因,由于收取了一些酒水的高额进场费,酒店有义务保护指定酒水品种在本酒店的销售额度,其做法就是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以此限制消费者的消费自由。

  针对目前餐饮市场中存在酒水进场费的问题,餐饮协会副会长何也可透露,酒水供应商都把餐饮业作为一个重点的推销市场。为了让其商品顺利打入一家或多家酒店餐馆,甚至在该酒店达到垄断目的,往往会采取各种方法进行攻关:一是所谓的“铺底销售”。即餐馆在某段时间内保证销售该种类酒水的数量,餐馆便可以先不支付供应商货款,等销售完毕再结算,这样一来,也就加速了餐馆的资金周转。二是供应商堂而皇之地向餐馆支付一笔进场费,进入餐馆成为特销酒,餐馆也应供应商之要求将那些没有支付进场费的同类酒水排斥在外。三是餐馆同意某种酒水进场销售,但是不管销量,由供应商自派“酒水小姐”进场推销,参与服务,这样对于商家来说,便可以减少服务人力了。

  但不管是哪种促销方法,其最终结果就是将酒店和酒水供应商捆绑到了一起,成为利益的共同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酒店就自然而然地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者收取高额“开瓶费”了。

  乱字当头的“开瓶费”

  近日,记者以订餐为由对杭州市的一批酒店餐馆进行了“开瓶费”的调查。

  调查结果是:仅有一家表示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不收“开瓶费”;三家表示不收“开瓶费”但也不允许自带酒水;六家表示如果消费者自带酒水要收取一定的“开瓶费”。但这六家餐馆收取的“开瓶费”价格却各不一样,有按照自带酒水价格收取10%至30%的,也有按照每桌收取20元至50元不等的,更有甚者要求每瓶酒水都收取30元的“开瓶费”。面对“开瓶费”收取标准的质疑,服务员大多没有作解释,只称其它饭馆也是这样规定的。

  在暗访过程中,一酒店的领班小姐指出,来餐馆自带酒水消费的顾客,如果要收取他们的“开瓶费”,他们一般都是乐意支付的,当被追问原因时,领班笑而不答。

  顾客对于餐馆“开瓶费”的收取颇有微词。大多数顾客认为餐馆收取“开瓶费”的规定类似“霸王条款”,想收多少就收多少,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他们觉得餐馆在这块费用的收取上不透明,看不到相关的参照明细单,标准又往往过高。

  浙江省消协秘书长叶元春透露,针对当前餐饮业杂乱无章的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做法,消协也屡屡接到消费者的投诉。针对此类投诉,消协的处理意见是:如经营者无事先告知或“开瓶费”的价格明示,则应退还;如事先告知要收取“开瓶费”,但收取的价格非常离谱,则建议经营者退还不合理的部分费用。

  而在浙江省物价局法规处,一位姓陆的工作人员指出,虽然目前还没有规范文件明令禁止酒店餐馆收取“开瓶费”,但物价部门批准酒店餐馆收取费用的项目中并不包含此项,消费者只要查询物价局网站上的核准价格条目就能得知。如果酒店餐馆在收取此类费用时涉嫌牟取暴利,那么消费者尽可以投诉,物价部门也会对此进行查处。而且早在1996年,国家计委就通过内部传真电报形式规定禁止酒店收取“开瓶费”,所以酒店以收取“开瓶费”的方式牟取暴利是一种违规行为。

  那么,如何给“开瓶费”制定收取标准呢?对于酒店餐馆来讲,是个不大不小的难题。首先,如果按每瓶酒水收取一定的费用,由于酒水有贵贱,这样的标准显然是不合理的;其次,如果按酒水本身价格的比例收取,比例如果低于酒店利润率,酒店由此就损失了一部分利润,比例如果等同于或超过酒店利润率,又显得有些离谱。

  在这种情况之下,酒店收取“开瓶费”没有固定的游戏规则,让消费者难以适从。那么,面对禁止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的现象,消费者是否有权说“不”呢?

  “开瓶费”期待规范化

  浙江省消协秘书长叶元春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从契约自由的角度看,餐饮店设置“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等条件无可厚非,但消费者到饭店餐馆用餐,有权选择自己的消费方式。在餐饮业的行业潜规则之下,消费者选择权受到了限制。

  另外,酒水生产商通过“进场费”等手段,与饭店餐馆联手,限制同行产品的进入,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商业贿赂之嫌。由此产生的费用必然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导致饭店餐馆的酒水价格普遍很高,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浙江天之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郑建荣认为,“开瓶费”是餐饮业的行业惯例,法律法规对这种惯例没有明确定性。但从现有的法律体系分析,餐饮业对自带酒水收取高额“开瓶费”的做法违反了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且以此作为交易的附加条件,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有关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这种开瓶费的实质是强制性的搭售服务。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

  郑律师也表示,餐馆盈利与消费者的保护之间也应当有一个度的问题,保护消费者的同时也不能损害餐馆的合法权益。一方面,餐馆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自主决定菜与酒水如何收费,自定经营内容。另一方面,顾客有知情权,有自主选择是否消费的权利。餐馆收取高额“开瓶费”牟取暴利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同时顾客自带酒水也应有所顾忌,否则如果在餐饮过程中吃坏肚子,引起纠纷,这个责任就很难认定了,因为顾客同时吃了酒店的菜肴和自带的酒水。

  日前,中国烹任协会公开表态,对餐饮业收取“开瓶费”的做法表示支持。那么,如何规范“开瓶费”呢?消协的官员认为,餐饮行业协会要做一些分类指导,如一些高档次的星级宾馆因考虑其经营成本,可适当收取合理的“开瓶费”,但必须事先告知并明码标价,不应以行规为借口,收取不合理的“开瓶费”以此获利。对那些大众化的餐饮服务业,则应该鼓励竞争,要求其从饭菜质量、卫生和服务上下功夫,以公道的价格、透明的消费,赢得顾客的口碑,真正实现薄利多销的赢利目的,这样就没有必要设置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的规定,摆脱“开瓶费”这一困扰,促进餐饮业有序和谐健康地发展。

  浙江省餐饮协会何也可表示,餐饮行业想要在“开瓶费”上处理好与顾客的关系,行业定价是关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餐馆顾客都可以自由选择,两者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应当遵循买卖公平的原则。事先不告知,事后再狠宰顾客的做法显然是行不通的。商家作为利润的追逐者,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酒店及餐饮企业竞争日趋激烈,也势必会将酒水的价格拉低至一个双方都能认可的水平。因此,合理的行业定价不失为一种让“开瓶费”走出尴尬境地的好方法。

  同时,何也可建议餐馆遇到与消费者的矛盾纠纷,应该多一点“以人为本”的理念,对自带酒水的顾客,不妨多一点人性化的服务,进行柔性处理,多一点人情味。

  据悉,目前浙江省餐饮协会正加紧制定《浙江省餐饮业行规行约》,该行规行约旨在行业内部形成一项统一、明确的规范,使得餐饮业有序、健康发展,届时如何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也将成为其中的一项规定。该行规草案中对此进行定论的原则是:如果餐馆不允许顾客自带酒水就餐的,那么必须要对此进行明示,保证顾客的事先知情权。如果餐馆允许顾客自带酒水就餐的,那么,星级餐馆按照自带酒水市价的20%至30%收取服务费,一般餐饮服务业原则上不主张收取该项费用。在收取“开瓶费”的过程中,必须明码标价,按照酒水的实际价格收取。该行规将于今年6月份左右出台。

  总之,餐饮行业“开瓶费”这一潜规则迫切期待亮化,期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只有这样才能让消费者得以快快乐乐地用餐、明明白白地消费,让餐饮业经营者红红火火地营业、亮亮堂堂地赚钱。(编辑:李旭波)

  作者:法制日报余东明 刘志明 赵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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