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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行动)能对违法行为进行公证吗?(03-25 08:45)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 08:45 中国消费网

  被某些媒体称为“撬门公证案”的郑州市管城区公证处因公证行为被起诉一案,3月16日终以公证处败诉落下帷幕。管城区公证处主任马海涛、公证员周斌,因涉嫌滥用职权,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取保候审———

  强行搬迁还能公证?

  公证处被推上被告席

  这起“撬门公证案”是这样开头的:因郑州二马路机电市场权属问题,郑州市隆埠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埠公司)与郑州市鸿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鸿成公司)发生争议。在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2004年1月30日下午,鸿成公司有关人员找到郑州市管城区公证处,称:为了行使对该市场合法的经营管理权,鸿成公司决定对位于二马路机电市场内、隆埠公司办公室内所有物品进行清点后异地保管,要求公证处对物品清点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予以证明。

  2月1日零时30分左右,在管城区公证处主任马海涛、公证员周斌的现场参与下,鸿成公司人员将二马路机电市场内隆埠公司承租的办公室、财务室等7间全部撬开,门锁全部破坏,财物、账目、公章等物品全部拉走。

  2月2日,管城区公证处向鸿成公司出具了“[2004]管证经字第074号公证书”。

  由于账目、公章等物被封存,隆埠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无法维持,整个机电市场处于瘫痪状态。2月4日,隆埠公司以“越权行使裁判权和执行权”为由,将管城区公证处推上被告席。

  10月21日,管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管城区法院认为,隆埠公司诉管城区公证处参与并指挥搬迁活动证据不足。一审判决隆埠公司败诉。

  公证机构不能做行政诉讼被告?

  终审判决公证处败诉

  隆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2005年2月9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法庭上,管城区公证处代理人称,其公证行为是鸿成公司申请的,鸿成公司出示了二马路机电市场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这符合《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至于鸿成公司撬门别锁的行为是否合法,则是鸿成公司的事,和公证处无关,他们公证的只是清点和转移财物的情况。

  隆埠公司认为,鸿成公司人员当晚是强行进入的,这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公证处接受这种委托不合法,公证的事实就更不合法了。两家公司有纠纷应该到人民法院诉讼,公证处明知有纠纷,还积极介入,就更能说明公证的不合法性。

  对公证处提出的公证机构不能做行政诉讼被告的说法,隆埠公司代理律师当庭质疑:司法部有关解释曾称“公证机关不能作为民事被告”,现在被告又说公证机关不能做行政诉讼的被告,难道公证机关可以游离于法律之外?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当庭宣判:首先,公证行为是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证明权的行为,公证行为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次,《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员办理公证时必须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而本案公证处对强行清点搬离物品的行为实施公证,完全违背了公证行为合法性的原则,对该公证行为应确认为违法。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公证处的公证。

  只要拿钱什么都能公证?

  公证处败诉凸显立法缺陷

  “只要拿钱什么都能公证”?“公证能否真正公正”?此案在当地引来不少议论。

  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田土城教授呼吁,《公证法》应该抓紧出台,以规范各种公证工作,新《公证法》对公证机构的性质认定是法学界和实践界关注的焦点,因为这将产生把公证机构引向何处的方向性问题。

  “公证机构将改为市场化的服务中介”只是一种传言,河南省律师协会会长、仟问律师事务所主任罗新建旗帜鲜明地表示:绝不能鼓励公证机构出现商业化的倾向。公证机构是市场经济所不可缺少的,但不可过分受市场经济支配。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李金星认为,一旦把公证机构全面推向市场,很可能会导致公证从业人员放弃自己的职业道德,发展下去对公证业将是一个毁灭性的打击。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刘文涛认为,国家应当尽快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证制度,使公证处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证服务;国家应当保证公证处必要的运行经费,保持一支拥有高度社会公信力、稳定而专业的公证员队伍。公证机构应当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公证员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公证业务依法、客观、公正。(编辑:李旭波)

  作者:人民日报曲昌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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