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自带酒水的,按酒水标的额的20%~30%收取开瓶费”,酒店与宾馆这些字样和话语早已经令广大消费者习以为常。殊不知,酒店和宾馆的这些规定,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利益。
就是这样明显的霸王条款,近日却被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写进该协会的文件里,文件第18条规定:餐饮企业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有权对消
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适当的服务费,其具体标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法由企业自己确定。此规定一出,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餐饮方:收取“开瓶费”是让利于消费者
3月1日,就在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文件《四川省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施行的第一天,在四川省政府、省消委的组织下,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和工商、消协、律师、餐饮协会代表、消费者、新闻记者等上百人共聚一堂,讨论开瓶费该不该收这—涉及面极广的问题,这也是“开瓶费”问题存在以来,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关于“开瓶费”该不该收的官方性讨论,在全国尚属首次。讨论的结果是:拒绝餐饮娱乐业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收取开瓶费。
但这样的结果却遭到了餐饮业代表的强烈不满。四川红杏酒家执行董事黄杏陵(音)表示,真正的餐饮行业,允许自带酒水并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是酒店方的一种亲情化的体现,是让利给消费者的具体体现。黄杏陵举例说,如一瓶水井坊白酒,超市售价是200元,酒店加价40%卖出,消费者得付280元;如果按酒店规定收取10%的开瓶费,消费者则只须支付220元,两者相比,后者要比前者节约60元。黄杏陵同时强调:开瓶费只是餐饮业中的一个小问题,将之闹得沸沸扬扬有一些小题大做,不利于餐饮业的发展。
消费者:收取“开瓶费”是一种强制消费行为
讨论会上,与会的消费者代表均不赞成酒店和饭店收取开瓶费。消费者黄先生说,饭店的宗旨就是提供饭食和菜品,酒水只是延伸的一种附带服务。餐饮经营者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其实就是想以此迫使消费者购买他们的高价酒水,从而达到牟利的目的,这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消费行为,也是对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剥夺,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公然对抗。消费者钟先生也强调,如果政府允许这样的行规文件施行生效,其他行业同样可以仿效,比如医院,也可以限制患者只能在本医院买高价药,否则不予复诊;旅游业可以规定游客只能在指定地方购物,否则不予导游和服务。这样一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遭到严重伤害。
四川君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仇吉军称,开瓶费问题让人深思,它所影响的是一个行业协会的权限究竟有多大的问题。四川餐饮与娱乐行业协会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鼓励经营者将连续服务进行人为分割,以收取更多的费用。
政府部门:拒绝任何形式的“开瓶费”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均强调,拒绝餐饮娱乐业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收取开瓶费或者开瓶服务费。
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刘均建副处长强调,首先,在行规中做出诸如“谢绝自带酒水”、“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等规定于法无据,是越权和无效的。其次,该行规不但给各个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不好的引导,而且干扰了各餐饮经营者的自主定价和自主经营权。再者,各经营者在定价时,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相关领导也同时强调,收取开瓶费的行为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在餐饮消费中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与相关法规立法精神相冲突,不利于规范和净化餐饮市场。目前,四川省政府已责成省消委将此次讨论结果上报国家相关部委。新闻链接
2004年4月24日,成都消费者姜士民宴请几年未见的老朋友,自带一瓶封存多年的五粮液到成都红天鹅火锅店就餐,结账时,他发现账单中有一项开瓶费,金额100元。在找店方理论多次无果的情况下,姜士民一纸诉状将红天鹅火锅文化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同年11月,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红天鹅火锅文化有限公司全额退还姜士民付的100元开瓶费。
2002年3月14日,《新闻晨报》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对上海市餐饮业的调查发现:开瓶费是一笔不菲的收入。该报指出,如一瓶报价3.6万的轩尼诗·理查得,其开瓶费高达7200元,14笔这样的开瓶费就足以买一辆桑塔纳轿车。
作者:何国 本报记者 龚志伟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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