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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憋屈”昭示维权路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 09:08 中国质量报

  有理却得不到赔偿,这种现象在消费纠纷中常有。而“憋屈”的一方,又往往是处于弱势的消费者。中消协网上评出的十大“憋屈”事儿,告诉人们消费维权之路依然漫长。

  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认为,消费维权中“憋屈”现象的产生,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分析起来无外乎以下几种:某些消费领域的法律法规不配套;一些行政部门或行业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力或不作为,还存在推诿扯皮现象;某些消费领域特别是具有自然垄断地位的行
业,存在着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某些维权程序繁琐、复杂,与之配套的规定欠缺,甚至没有程序中规定的衔接部门,以致连维权程序都无法走完,导致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过高等。

  今年中消协开展的“网上3·15”活动,让网民通过推荐、投票的方式,评选出消费维权中的十大“憋屈”事儿,将消费者的烦恼、委屈和期盼集中展现出来,以引起全社会关注。

  消费维权,长路漫漫。维护消费者权益,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作后盾。从某种意义上说,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自己的权益,还要靠自己争取。龙胆泻肝丸事件当事人难讨赔付

  2004年12月14日,长期服用龙胆泻肝丸的北京患者尹同福和吴淑敏接到北京市二中院民事裁定书,两人的起诉均被驳回,因为他们“不能证实上述疾病系服用龙胆泻肝丸所致”。

  围绕知名中成药龙胆泻肝丸而展开的诉讼已非首例,2004年2月6日,全国首例龙胆泻肝丸事件当事人李玲与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服用的龙胆泻肝丸是北京同仁堂生产的,其诉讼请求被驳回。

  2003年2月,新华社首度向公众披露,龙胆泻肝丸因所含成分“关木通”含马兜铃酸而可能导致尿毒症。报道还披露,北京协和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等就关木通进行动物实验,结果显示,大鼠的药物反应与人相同:大剂量给药,大鼠出现急性肾损害症状;长期小剂量间断给药,导致慢性肾损害。当年4月1日,国家药监局向全国发出通知,取消关木通药用标准,龙胆泻肝丸系列药品的生产企业,必须于当年4月30日前,将处方中的关木通替换为木通(不含马兜铃酸)。新居成“豆腐渣”六年维权无结果

  6年前,梁远丽委托广东顺德市金城建设集团公司的前身———顺德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给她建一栋4层的民居。当楼房建到第4层时,金城公司擅自停工,并一走了之。

  从1998年4月起,梁远丽就要求顺德市建设局为其鉴定工程质量,但一直得不到任何答复。

  1999年10月,有关部门对这座住宅楼进行了鉴定。《鉴定报告》中称:工程存在轴线偏位,垂直度偏差过大,楼板支座负筋下沉,梁、柱砼保护层偏差过大,四条角柱首层偏差11厘米,二层偏差28厘米,三层偏差21厘米等,均属施工质量问题。

  新居成了“豆腐渣”,梁远丽从此踏上了漫漫维权路。然而6年过去了,始终没能有一个结果。状告雀巢转基因案消费者败诉

  2003年3月,上海的朱燕翎在超市购买了雀巢巧伴伴一袋。后来从媒体上得知,该食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朱燕翎便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将上海雀巢公司和超市告上法庭。

  2003年8月6日,上海市二中院指定上海市农科院进行鉴定,结论认定争议食品中含有转基因大豆成分。而雀巢公司却认为,上海市农科院的检测方法与国家规定不符,要求其他机构重新鉴定。朱燕翎不同意重新鉴定,但同意针对雀巢的异议,由上海农科院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检。之后,在法院指定下,上海农科院按照农业部制定的《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检测大豆定性PCR方法》进行复检。2003年12月17日复检报告结论为:争议食品中不含有转基因成分。

  该案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原告不服判决,上诉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同时,原告在一审开庭中无意中发现雀巢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雀巢标榜自己是“制造商”,其实雀巢是“食品分装商”。上海高院认为,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因此认定朱燕翎主张雀巢公司在食品制造上存在欺诈行为,不能成立。购车7天降价一万五口头承诺法律难保护

  买车时,商家信誓旦旦,“此款车只会涨价,不会降价。”但仅过7天,云南一消费者花11.98万元购买的威姿轿车,就降了1.5万元。

  知道此消息后,消费者立即与经销商联系,得到的回答却是:“我们也没有办法,要不然给你2000元油票作为补偿吧。”消费者认为商家在价格上有欺诈嫌疑,使自己在7天之内就损失了1.5万元,2000元油票并不能弥补损失。没有同意接受2000元的降价补偿。以后再找经销商,他们表示2000元的油票也不再补偿了。

  2004年3月,该消费者诉至法庭,要求经销商赔偿1.5万元降价损失,兑现2000元油票,并赔偿误工费等。

  该消费者的遭遇虽赢得了公众的普遍同情,但因“举证不能”输了官司。而经销商虽赢了官司,却输了市场,因为大家都相信商家曾经有过信口开河、信誓旦旦不降价的误导宣传。经销商自己也承认,该起诉讼后,业务损失很大。买车受欺诈公道难讨回

  终审判决早已下达8个多月,超过执行期限也已两个多月,但经销商就是不退款。山东潍坊消费者高秀海的购车遭遇让他闹心了两年多,但此事至今仍然没有了结。拿着胜诉判决书的高秀海却拿不到本应属于自己的退车款。

  2002年4月29日,高秀海在广州本田潍坊特约销售店———潍坊冠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宇公司),以29.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黑色广本。5月14日,高秀海发现该车曾被修理过。高秀海向广州本田和冠宇公司反映此事,冠宇公司要么坚持对此车进行维修,要么换车,但高秀海须承担3.6万多元的上牌费用。高秀海认为冠宇公司将修理过的车当新车卖给自己,属欺诈行为,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冠宇公司退还高秀海购车款及利息,赔偿车辆购置税等各项费用3.6万余元。

  终审判决生效后,冠宇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2004年7月23日,高秀海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到2005年1月7日,该案执行期限也已到期,但高秀海仍然没有拿到一分钱,而那辆让高秀海闹心两年多的广本车仍然停在收费停车场内。心血管留下金属丝患者讨说法告医院

  一根300毫米的金属丝遗留在大连患者商传新的心血管里,每天都在煎熬着他的身心,而这一切,源于3年前的一次手术。

  2002年12月16日,商传新在大连市友谊医院做冠状动脉造影和冠状动脉支架手术。术后,商传新心绞疼不仅没有减轻,反而更加严重。3个月后,通过CT检查,结果令他大惊:心血管里有一条长度大约300毫米的金属丝。

  2003年3月,商传新来到大连市友谊医院医务科要求封存病例档案和影像资料,并找到当时为其做手术的医生。商传新说:“该医生当时对检查结果并没有感到意外,说责任由他们承担。”在这位医生安排下,2003年4月6日,商传新到北京阜外医院进行开胸手术。但二次手术仅取出30毫米金属丝。

  被两次手术折磨得死去活来的商传新仍想再次做心脏手术,取出金属丝。自2003年11月2日始,商传新辗转于北京、上海、沈阳等10余家全国著名的心血管病医院,20多位专家在看了检查报告后,认为取出金属丝风险太大,十有八九不会成功。

  为什么金属丝会断在他的心血管里?做手术的医生当时是否知道?如果知道,为什么不告诉他?商传新想搞清楚这些问题,为自己讨一个公道,但医院没有给他一个明确的说法。2004年,商传新向当地法院起诉大连市友谊医院,目前,法院还没有开庭审理。如今,52岁的商传新病卧在家,每天靠抗凝药物减轻病痛。OK镜损伤眼角膜法院久拖不判

  2000年6月2日,学生吴某在大连三院精益眼睛店,佩戴已被国家药监局撤销注册证的美国视康眼科视学中心的OK镜,造成眼角膜损伤,(眼角膜落下两块障蔽视线的永久性白斑),并留下头痛后遗症。

  2001年7月,中消协法律援助中心和中国法学会向全国“OK”镜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吴某属援助对象之一。

  2001年5月,该事经大连市某区法院立案,至今仍未结案。在案件处理程序上多处超时。本来法医鉴定应在30日出鉴定结果,可此鉴定直拖到近50天。又因为法医鉴定书晚几天,致使吴某被学校勒令退学。此后,吴某对两次鉴定不服,要求到上级法院重新鉴定,至今有关方面仍不给办手续。4年过去了,此案仍未结,早已超过时限。状告火车餐车不开发票消费者被判败诉

  2004年9月16日,消费者郝某乘坐北京开往上海的T109次列车出差,在列车餐车车厢用餐共花了100元。当郝某向餐车工作人员索要发票时,被告知火车上没有发票,只有列车段自己印制的收据。列车员递给郝某一些花花绿绿的单据,当饭菜端上来时,列车员从郝某桌上拿走了单据。郝某叫住他,再次索要发票。列车员撕下单据上的甲联给郝某,说这个也能报销。甲联上印着“餐券收据,收执”字样,但没有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和白条没什么区别。

  郝某认为,火车上售货没有发票,不仅涉嫌偷逃税款,而且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0月15日,郝某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递交诉状,起诉北京铁路分局,要求被告补开100元发票,在起诉的同时,郝某用特快专递向北京市国税局和北京市地税局分别进行了举报。

  11月8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北京铁路分局在法庭上拿出铁路餐车正式发票说,餐车有发票,是郝某没有去换。对被告的说法,郝某进行了驳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郝某认为餐车收款了就应该开具发票,而不是等顾客去要,这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然而,法院最后却以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索要过发票,驳回了郝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劣质热水器夺命 赢了官司难获赔

  2002年2月6日,黄锦云在个体户江晓勇的商店购买了一台由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南华燃气具厂(以下简称南华厂)生产的“景田牌”J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并由江晓勇负责安装。2月8日,黄锦云全家要到省城亲戚家过年,便委托叔叔黄增兴看房。当晚,黄增兴的儿子黄锦平、儿媳张志珍用堂兄家新装的热水器洗澡。不曾想,2月9日上午10时许,黄锦平夫妇被发现双双死在浴室里。经当地公安机关鉴定,夫妇俩均死于煤气中毒。

  后经江西省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判定,热水器为不合格品。

  死者家属将销售商江晓勇、生产商南华厂一起推上了被告席,索赔73万余元。法院审理后,判处南华厂赔偿原告276442.80元,江晓勇赔偿92147.60元,并退回热水器购机款及安装费。

  一审判决后,南华厂于2003年8月16日提起上诉。同年12月16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南华厂和江晓勇均未执行。黄锦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4年3月,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法人员来到南华厂后发现,厂里的机器设备早已被变卖一空;另一个被执行人江晓勇,连法院的判决书都没去领,早早地举家消失,无影无踪。奥拓苯中毒案法院认定车主证据不足

  2004年12月23日,北京市二中院对奥拓车车主李发君诉奥拓苯中毒案做出终审裁决,驳回李发君等人的诉讼请求。

  2002年8月,北京消费者朱继荣买了一辆新奥拓轿车,同年9月30日,朱继荣发现自己身上有大量的出血点,到医院确诊其为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发作,2003年3月25日,朱继荣因医治无效病逝。

  2003年7月,朱继荣的丈夫李发君看到一篇介绍苯中毒的文章,得知苯中毒可以导致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发作。第二天,李发君把奥拓车送检。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检测,证明车内空气苯含量超标。2003年11月18日,李发君以妻子因“新车苯中毒致死”为由,将北京北方新兴长安铃木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长安铃木公司告上法庭。2004年1月14日,北京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以证据不足,一审驳回了李发君的诉讼请求。

  李发君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再次以证据不足,维持了一审判决。

  作者:本报记者 曾祥素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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