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交车突然起步或刹车致乘客受伤,公交公司是否该承担责任?近日,乘公交摔伤手腕的张先生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张先生医疗、误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及今后治疗等费用共计5万元。
2003年4月18日晚7时许,北京的张先生乘坐公交车,该车在一车站猛然起步时,站在车最后面用手扶着扶手的张先生摔倒在车辆后挡风玻璃上,挡风玻璃破碎致张先生右手腕割
伤。
事发后,张先生先后分别前往3家医院就医,并为此支出1.2万余元医疗费。因受伤不能上班,公司于同年6月18日与张先生解除了劳动关系。经鉴定,张先生伤残程度为十级。
2004年3月,张先生诉至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给旅客造成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要求赔偿医疗、误工、住院伙食补助、后续治疗及伤残赔偿金、鉴定等费用共计9.3万余元。公交公司辩称,张先生受伤是不扶扶手造成的,公司对事件没有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张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持月票乘坐公交车,双方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有义务保证旅客人身安全,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公交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免责事由,故对给张先生造成的合理损失应予以赔偿。
作者:李若歌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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