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24和27日,北京的杨先生在赛特公司购买日本产原装进口松下CR123A(3V)锂电池60节、CR2(3V)锂电池15节,共支付货款2820元。随后,他以电池电量不足,怀疑是假冒产品,且产品标识多处违反法律法规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赛特公司退货并双倍赔偿。
审理中,经杨先生申请,法院委托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对杨先生所购电池进行
鉴定,结果为CR123A锂电池是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及其相关公司自身或授权生产的产品;CR2锂电池不是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及其相关公司自身或授权生产的产品。
一审法院认为,赛特公司向杨先生出售的日本产原装进口松下CR2型锂电池,经鉴定不是松下及其相关公司自身或授权生产的产品,证明赛特公司有欺诈行为。另赛特公司所出售的松下CR123A型锂电池上能够附加标识而未附加中文标识,对此赛特公司应予更正,但上述电池经鉴定确为松下及其相关公司自身或授权生产的产品,不属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杨先生可以使用。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杨先生将所购15节松下CR2(3V)锂电池退还赛特公司,赛特公司除退还杨先生货款720元外,赔偿杨先生经济损失720元;驳回杨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杨先生、赛特公司均不服,分别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近日,在二审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杨先生将所购15节松下CR2(3V)锂电池及60节松下CR123A(3V)锂电池退还赛特公司,赛特公司退还杨先生全部货款2820元。
作者:李 清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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