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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强力保护外国知名商标(03-23 09:36)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 09:36 中国消费网

  近年来,中国政府采取一系列强力措施,加大查处侵权案件的力度,扩大保护知名商标的范围。

  查处力度加大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中国商标保护实行“双轨制”,即:司法机关和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均有权就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

  同时,中国已经形成了淮海经济区、北方十二省市、东北三省、华东三省一市等地方性商标办案协作网。

  从2004年9月开始,中国开展为期一年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2004年,全国查处涉外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为5401件,比2003年的2092件增长了近1.6倍。

  加强法律保护,更显示了中国政府保护外国知名商标的决心。

  最高人民法院从2000年以来颁布了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25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中国各级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9271件,覆盖了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所有领域。2000年到2004年,检察机关依法起诉案件1500多件,人数2400多。

  保护范围增加

  中国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积极承担保护外国驰名商标的义务。对公约的其他成员国虽未在中国申请注册,但经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都可予以保护,即对抄袭抢注的申请均予以驳回,对擅自使用驰名商标的也予以禁止。

  驰名商标是唯一在全球范围内受国际法律保护的品牌标志,中国在1985年开始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2004年,中国依法认定外国驰名商标28件。

  中国还首次以发布《通告》的形式保护涉外商标。

  日前,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第2号通告,涉及美国、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瑞士、荷兰7个国家13个知名企业的23件注册商标,主要使用在化妆品、服装服饰、皮革制品以及手表等日常消费品上,要求北京市所有服装市场和小商品市场从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经销。2004年7月,北京市工商局曾发出第1号通告,涉及法国、英国、卢森堡等3个国家的4家企业的25件高知名度商标商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事人要求,于2004年10月发出《通告》,对法国、荷兰、瑞士、卢森堡、英国、德国等6个国家10家企业、40件高知名度商标进行强力保护。(编辑:李旭波)

  作者:人民日报海外版罗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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