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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投诉)医院为何对“消法”说不?(03-17 15:50)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 15:50 中国消费网

  2004年7月1日起,新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将医患纠纷纳入了消协调解范围之内。在经过8个月的运行后,甘肃省消费者协会还是无法很好地介入到医患纠纷之中。医院为何对“消法”说“不”?我们又该怎样来实现患者的维权?

  解决医患纠纷 新《条例》遇红灯

  2004年3月18日,兰州市民郝女士因胎死腹中,到兰州某国有大型医院做人流手术。根据上次人工流产的经验,郝女士要求用“米索”流产,该院大夫则极力推荐新特药“伊凡诺尔”,不想造成胎盘和子宫粘连,结果导致2个月零9天时间里郝女士5度清宫,给郝女士身心造成了极大创伤。在交涉未果后,郝女士将该医院投诉到了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随即按新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调解,但直到现在也没能解决。

  2003年8月8日,兰州市民邹兰女士到兰州某国有大型医院看护住院的母亲,到医院开水房打开水时,由于水龙头开关不灵活,导致放水时开水猛烈喷出,邹女士脸上和胸前被烫伤,在经过治疗后,胸部留下了大块色素沉着。在向医院索赔未果后,邹女士向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投诉。甘肃省消费者协会先是按以前的法规调解,2004年7月新《条例》实施后,又按新《条例》调解,但至今没有调解成功。

  2002年,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医院将肝病科承包给了广西北流市红十字会医院,该医院的代表曾昭伟从此以七里河人民医院的名义销售违法生产的特肝清假药,在骗取了数千患者的几千万资金后,曾昭伟神秘失踪。在有关部门调查证实曾昭伟销售的乃是假药后,七里河人民医院答应给患者退款,但迟迟不付诸行动,韩某等人遂向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投诉,甘肃省用完旧法规再用新《条例》,在4年之后,事情仍没有得到解决。

  即使偶尔调解成功一起医患纠纷,那也是耗时耗力。康某3岁的女儿到甘肃省临洮县城关医院输液,半个小时后,小女孩出现发冷、高烧、抽搐等严重不良反应,主治医生只采取了用水袋物理降温,而没有停止输液,也没有采取更有效的抢救措施,导致康某的女儿高烧42摄氏度,昏迷7天之久,一个原本活泼可爱的小姑娘成了脑瘫儿。甘肃省消费者协会受理康某的投诉后,一直过了4年,才使得康某得到了3万元的经济补偿。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提供的数据表明:自2002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布后,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来自医疗方面的投诉就逐年增多,主要是医疗价格方面的纠纷。

  2004年,甘肃省消费者协会共接到58起医疗纠纷投诉。其中,涉及医疗服务质量的为40起,医疗安全的2起,医疗价格的8起,计量的1起,虚假广告的1起,人格尊严的2起。而这些医疗纠纷,消协很少调解成功,大多数都被医院找各种理由推脱掉,有的甚至称病人不是消费者,医院也不是经营者,医患纠纷不在消法的调解范围之内,将消协拦在调解的大门之外。

  医院何以对“消法”说不

  面对“消法”的调解,病人当然是求之不得,但医院却几乎一致采取了不合作态度,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到底是什么在阻止消协介入医疗纠纷中为广大患者维权呢?通过调查,记者发现,主要有如下三大原因:

  一是医院和外界出现了感觉错位。在病人的印象里,医院药卖得贵、钱收得多,谋取的是暴利;而国有医院却在念一本难念的经。兰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无论就名气还是实力,在甘肃省都屈指可数,但就这么一家“三级甲等医院”,也是一肚子苦水。该医院院长严祥告诉记者,他们医院一共有职工1100多人,离退休人员400多人,招聘护士400多人,这些人的工资加一些日常基本支出一年需要4800万,而国家1年的补贴才1400多万,剩下的钱都要自己挣出来。

  由于硬件设施的老化,兰大一院已经贷款1.3个亿进行基本建设,一年光利息要500万。“遇到非典这样的事情我们要垫钱救治;重大的基建项目和重要设备的购进都自己挣,还养着一群离退休人员,我们是背着沉重的历史包袱。”

  在这种现状下,遇到医疗纠纷,病人总以为自己掏了大笔的钱却没有起到该起的作用,白让医院谋取了暴利,在维权时是“咬定青山不放松”;国有医院觉得自己尽了力却得不到承认,做了公众服务却被说成了谋取暴利,也是异常委屈,双方很难平心静气地合作解决纠纷。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刘兴斌告诉记者,他们介入国有医院的医患纠纷调解时,医院说得最多的就是他们从事的是“非赢利性公益事业”,不是经营者,病人也不是消费者,因此不应该在“消法”的调解范围之内,让消协非常被动。与此同时,消协在介入没有“非赢利性公益事业”这块招牌的民营医院时则容易得多,往往能妥善解决。

  二是法律法规还不够详尽。刘兴斌告诉记者,2002年国务院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对医疗事故的处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现在医患之间更多的是一些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就失去了参照的意义,而目前还没有一部针对医疗纠纷的全国性法律法规。

  浙江、甘肃等省虽然制定了地方法规,认定了看病是一种医疗消费行为,将医疗纠纷纳入了“消法”的调解范围之内,但由于没有专门的国家法律法规作参照,规定的内容就显得非常单薄,大多是“医务人员不得做什么”的规定,而在“做了什么后”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因此在调解过程中难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三是医患纠纷的复杂性和医患纠纷取证难让“消法”难以发挥作用。由于治病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即使同一种病用同一种药也有可能因病人个体的差异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这往往导致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说清。

  像郝女士的事例,消协进行调解时,郝女士认为是医院不负责任乱用药所致,而医院则坚持认为是郝女士以前流产过多所致,这种纠纷就连很多医学界人士都很难说清楚,更不要说是不具备医学知识的消协工作人员了。出现这种纠纷后,最好的办法莫过于请权威部门进行鉴定,可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还是专门针对医疗事故的,对于众多的非医疗事故纠纷爱莫能助。

  即使是医疗事故纠纷,消协取证也非常困难。甘肃省光明律师事务所的孙智俊律师为多名医疗事故患者辩护过,他告诉记者,要想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首先必须交3000元到5000元的鉴定费,这就将很多人挡在了门外;从申请鉴定到出结果大约有半年时间,要跑很多部门,很多人都耗不起这个时间和精力;而外单位和个人要到医院去查找病人的资料和治疗记录,往往被医院拒绝。因此消协和患者的取证都非常困难,这无疑增加了调解的难度。

  “消法”解决医疗纠纷还需多方配合

  各省将医疗纠纷纳入“消法”调解范围之内,初衷无疑是好的,但对目前出现的“有花无果”的尴尬局面,究竟该如何应对呢?有关人士认为,至少应该在以下方面下功夫:

  首先,理顺国有医院“非赢利性定位”和市场因素进入之间的关系。尽管国家将国有医院确定为“非赢利性”单位,但部分市场因素进入了国有医院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非赢利性”的定位要求国有医院给百姓带来真正的实惠,而市场因素的进入却又迫使医院注重创收。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国家有必要理顺国有医院“非赢利性定位”和市场因素进入之间的关系,要么承担起国有医院的重大投资和日常开销,让国有医院的医疗费用降下来,变成真正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要么推进市场化改革,取消国有医院的“非赢利性”定位和对国有医院的补贴,让国有医院和民营医院展开平等的竞争,将看病是消费用国家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不给国有医院阻止“消法”介入提供口实,而完全市场化后产生的医疗价格上涨问题则通过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来加以解决。

  其次是进一步完善目前的法律法规。刘兴斌认为,尽管目前在介入医疗纠纷的调解中,甘肃省的新《条例》遭遇了红灯,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法规的完善不重要,相反只能说明目前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他呼吁国家尽快出台专门针对医疗纠纷而绝不仅仅是医疗事故的法规,这样不但让消费维权部门在具体执行调解任务时有了参照,能根据不同的医疗纠纷作出不同的处理;还可以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将看病认定为消费,将医疗纠纷纳入全国“消法”的调解范围之内,让医院从观念上改变病人不是消费者的想法,降低病人维权和消协执法的难度。

  律师孙智俊则认为,法律应该对医院记录中哪些属于可查看内容、哪些属于不可查看内容作出规定,避免医院用“内部规定”或者“内部机密”等借口阻止病人和有关单位取证,让病人能更好地维护自己权利。由于医院和患者之间事实上的不对等,因此国家法律有必要对患者进行倾斜,实现事实上的公平;同时赋予消协一种法律上的建议权,可以“建议”卫生主管部门对过错医院进行处罚,而这种法律上的“建议权”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必能促进调解的顺利开展。

  再次是增强病人的维权意识和消费者维权工作人员的医学知识。刘兴斌告诉记者,很多病人维权意识不强,在看病时总不喜欢保留票据,等发生纠纷后,没有任何证据就到消协投诉,而现行情况下,取证又非常困难,给消协的调解带来了难度。因此他呼吁广大患者一定要有维权意识,在进行医疗消费时就保留好各种票据,为日后维权提供帮助。

  严祥则认为,即使看病被认定成了消费,那也是一种特殊的消费,不可以用普通的消费行为准则来套它。医疗纠纷的调解之所以难以顺利进行,一个重要原因是消费者维权部门缺少懂医学知识的人,他们不懂得医疗的特殊性,造成了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和误解。他说,消费者维权部门应该由有一定医学知识的人来担任医疗纠纷的调解,这样,医院和维权部门之间可能更容易沟通,医疗纠纷的调解也会更容易。(编辑:李旭波)

  作者:新华网甘肃频道汪训波 陈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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